同洲电子成P2P公司“曲线借壳”平台?
- 发布时间:2016-04-19 07:4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控股股东“仲裁式卖壳”首开先例
小牛“算盘”
有投资者于4月12日在深交所互动平台上向袁明发问:袁明转让的是限售股,小牛龙行或最终拥有者是不是也同样受到二级市场限制?所谓3亿元奖励的“特定条件”有哪些?另有投资者问,为什么仲裁前的8.7亿元借款及质押事项没有及时公告?
事实上,不只是投资者注意到袁明与小牛龙行之间的“交易”问题。深交所也在4月12日发出关注函,要求同洲电子作出详细说明,包括说明什么是“约定的特定情形”等问题。
不过,至4月15日本报发稿时止,同洲电子也未就上述问题进行公告说明。同洲电子董秘贺磊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公司是否知晓袁明以仲裁方式将所持公司股份抵债”等问题时称“不清楚”。
记者留意到,袁明与小牛龙行或小牛资本就1.23亿股股份交易问题进行了密集交涉,直至最近的仲裁,颇有戏剧性。此前,因袁明质押给国元证券的1.22亿股(融资额约8亿元)面临爆仓危机、同洲电子在1月12日紧急停牌,事后袁明找到小牛资本,双方事后就股权出让事项达成初步意向,双方根本不需要经过仲裁即可以完成股权转让事项,为何还要上演“仲裁”这一出戏?
另外,按小牛资本的专业能力,应该知道袁明所持同舟共创90%的全部股权已质押给自然人林文彬,同舟共创并不具备担保资格,为何还要让袁明“促使”同舟共创提供连带担保?而在同舟共创未按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还向袁明发放8.7亿元额借款?
还有一个需要提出的疑问是,《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已明确规定,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袁明和小牛资本不可能不知晓这一条款,为何还要“明知故犯”,且“广而告知”?
按前述律师的说法,袁明及交易对方明显是在“构造”交易事顶,其过程经过事先商定,是在钻法律的“漏洞”。据称,前述法规的相关条款后面另有半句,“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该律师称,交易双方表面是在通过仲裁的方式钻法律空子,实则上是在尝试突破法规底线,如果裁决得以执行,以后会被很多想减持的受限股东所效仿,前述法规约束将被打破,“这将是一个恶例”。
“构造”痕迹
同洲电子4月8日晚上公告称,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发来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深仲裁字第557号》,袁明与小牛龙行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终局裁决。
裁决的主要事项是,袁明以其持有的1.23亿股公司股份抵偿小牛龙行8.7亿元的欠款,并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在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股份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名下。
按公告所描述的情况,袁明与小牛龙行在3月10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以质押担保方式向小牛龙行申请借款8.7亿元,并促使其所控股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共创”)提供连带担保。
小牛龙行在3月21日向袁明发放了8.7亿元借款,袁明随后也将从国元证券解除质押的1.216亿股同洲电子的股票押给了小牛龙行,但未能促使同舟共创提供担保。
因此,小牛龙行在3月24日向袁明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袁明在3月26日前促成前述担保协议的签署,否则将收回借款本息。在袁明对此无回应后,小牛龙行遂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如果事情发展按上述逻辑进行,小牛龙行将陷入漫长的“追债”漩涡之中,将经过申请仲裁、开庭、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划转股权等繁琐的程序。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指出,这一过程最快也要三至四个月时间。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在4月1日就作出了裁决,中间仅隔了4个工作日。而仲裁的依据是,袁明与小牛龙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书》,自愿将其持有的1.23亿股同洲电子股份抵偿8.7亿元债务,并在裁决生效后过户至小牛龙行名下。
然而,上述“神速”仲裁并非同洲电子给投资者的唯一“意外”。更离奇的是,袁明与小牛龙行还签署了《差额补足及奖励协议》,双方认为袁明用于抵债的1.23亿股份的价值高于8.7亿元,小牛龙行另行向袁明支付3.3亿元差额款。另外,在袁明“满足本协议条款与条件约定的特定情形后”,小牛龙行另行支付3亿元的奖励金给袁明。
上述事顶一经公告,即在资本市场“一石激起千层浪”。市场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袁明以“仲裁偿债”的方式出让股权之举与相关法规背离,仲裁实际上是为同洲电子的“卖壳”行为“背书”。
仲裁式卖壳?
如无意外,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牛龙行”)在4月22日前将会取代袁明成为同洲电子(002052.SZ)的新控股股东,小牛资本(资本管理集团)董事长彭铁则成为其实际控制人。不过,上述事项尚存悬念。一个广受市场关注的问题是,袁明的“仲裁式卖壳”合不合规?
而是否合规正是深交所4月12日向同洲电子发出的《关注函》及众多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有律师直指,此举直接绕开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相关法规,如果上述“仲裁”执行,以后将有很多人效仿,“这开了一个恶例”。同洲电子董秘贺磊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对上述事项“不清楚”。小牛资本也没向记者作出回应。
记者就同洲电子股权交易事项多次到访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彩田立交东南角“新浩E都”大厦小牛资本的公司总部,均未得到正面回应。
记者查询到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在4月8日同洲电子发出“仲裁”公告的当天,交易对方小牛龙行将出资额由110万元直接变更至9亿元,而增加巨额出资款的合伙人之一正是彭铁。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显示,彭铁也是小牛龙行另两名合伙人深圳市小牛华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牛商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唯一出资人,小牛资本的实际控制人。
据查询,以小牛资本为核心的“小牛系”旗下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小牛在线、小牛普惠及小牛新财富、小牛投资等诸多分支机构。彭铁此前曾透露出小牛资本上市的构想,在今年2月与袁明接触后,还传出小牛资本“曲线借壳”的说法。
不过,由于监管层有关意见明确限制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市融资,小牛资本“借壳”之事在2月份之后未有更明显的动作。在“仲裁”公告之前,小牛在线COO余军还明确对记者表示,小牛在线有考虑在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计划。
而如果小牛龙行能如期在10日内、即4月22日之前获得同洲电子总计达16.5%的股权,将成为同洲电子新的控股股东,小牛资本的线下资产可能被率先置入上市公司,其“曲线借壳”的梦想有望成为现实。
然而,小牛资本的这一“盘算”未必能顺利实现。前述律师指出,袁明与小牛龙行的交易已引起监管层的高度关注,事情的进展未必会按双方的意愿进行。此外,如果众多股东以袁明损失上市股东利益为由向监管层提出异议,袁明所持1.23亿股也难以顺利过户到小牛龙行名下。
这名律师还提到,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其实是“有设定条件的仲裁”,即“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在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股份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名下”。
裁决书要求过户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也即是说,如果过户行为本身与相关法规抵触,此裁决事项缺少生效要件。
另外,裁决书并没有裁定双方事先商定的3.3亿元差额补偿和3亿元奖金事项。这两项安排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
这意味着,小牛资本“入主”同洲电子存在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上的诸多障碍。不过,小牛资本似乎志在必得。
就在4月8日前两天,小牛龙行还要求袁明将原先质押给七台河市聚贤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90万股同洲电子股份解质押,加之袁明尚未质押的65万股同洲电子股份合计155万股一并质押给小牛龙行。
至此,袁明直接持有的同洲电子的全部1.23亿股股份悉数质押给了小牛龙行。目前,袁明共持有同洲电子1.2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8%。其中直接持有1.2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另通过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同洲电子股票281.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