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P2P贷出去的款 想提前收回有多难?
- 发布时间:2016-03-30 10:3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黄先生通过P2P平台投资5万,想提前收回资金却难了
P2P公司的业务员,常焦虑业绩情况。黄先生的一位友人,就从事这个行业。黄先生因为想帮助朋友,就通过P2P平台“苏银财富”,借出了5万元。他原打算助友人提升业绩后,就“赎”回钱款。然而,他却并未料到,“赎回”之路,竟然举步维艰。
做“P2P”,只因想“帮忙”
黄先生萌生投资P2P的念头,来自于他新近认识的一位朋友。双方相识虽浅,却也比较投缘。朋友若有所求,黄先生一向乐意倾囊相助。
他的这位朋友,供职于“苏银财富”。公司全名,是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虽然位于南京,但苏州,也设有他们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对自己的描述,他们主要经营的是“互联网金融”。其中,“P2P”平台,也是他们提供的服务之一。
“P2P”,又称为“点对点”,是时下热门的金融模式。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资金借贷给需要的一方。而“P2P”平台,提供的就是中介服务。
金融公司的员工要被考核业绩。年末,更是关键。“朋友就希望我能帮忙。”黄先生道。而所谓“帮忙”,便是希望黄先生能够在他们的金融公司中投资。“年化利率大概是10%。”黄先生说,“但我并不看中这个。只希望帮完忙后,就能把钱要回。”
今年1月11日,黄先生正式与“苏银财富”签订了合约。合约规定,黄先生的投资周期是半年。“但我肯定等不了半年。”黄先生说,“所以,那时我还特意确认,钱是否能提前赎回。”当时他得到回复,只需承担损失即可。
债权转让,并非“赎回”
年后,黄先生就着手“赎回”投资。然而,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按照他们的规定,赎钱的话,我只要损失1000多元就可以了。”2月中旬,黄先生就递交了申请。“一开始,他们说过一个星期,事情就能办妥。”可到了时间,黄先生还是没收到钱款。“一会儿,苏银的人说推迟几天;一会儿,他们又说负责人不在,事情总办不下来。”来来回回,就过去了一个多月。黄先生日益焦躁,甚至两度报警。
“按照银监会的规定,P2P理财,是不能建立资金池的。”“苏银财富”苏州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安女士解释说。金融公司所谓“资金池”,约等同于现金库。由于借金、贷款可能存在时差,所以,只有在保证拥有一定量的流动资金下,借贷业务才有可能运转通畅。P2P平台若正规经营,投资人的钱款会直接进入对象的账户中。既然P2P平台不能拥有资金池,投资人若要提前取回钱款,P2P平台也不会垫付。
不过提前“赎款”并非不可能,唯一的方式,是“债权转让”:借款人无需提前还钱;而贷款人可以把讨债的权利,出卖给第三人。之后,借款人和这位“第三人”,就重组成了新的借贷关系。而原来的贷款人也取回了钱款。按照黄先生签订的协约,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苏银财富”能够做到的,就是协助贷款人找到“第三人”。这也是P2P行业的常规做法。
“我们提供协助,但并不保证能成功。”安女士补充道,“由于过去一段时间丑闻太多,现在整个行业形势都不太好。要找到接受债权转让的一方,很不容易。”因此,即便是5万元,投资人想取还,也不能畅通无阻。
通过“P2P”平台钱借给了谁
P2P平台常丑闻缠身。资金迟迟无法回收,黄先生早已满腹疑虑。但仔细察看自己的协约后,黄先生更加担忧:自己“投钱”进入的项目,可靠性值得怀疑。
借贷之所以有可能让双方都获利,是因为互相满足了需要。一方可能正好拥有能够盈利的项目,但缺乏资金;另一方有富余资金,正寻找机会。但是,如果项目本身不能匹配相应的盈利能力,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就会损失惨重。P2P平台普遍会宣扬自己的“风险控制”能力。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他们会事先审核借款人的盈利能力。
黄先生的“投资”对象,在签约之时,“苏银财富”就已明确告知。贷款将发放给五方,其中四方是自然人,一方是企业。这家企业的全名,是“南京乾江汇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回收遇挫折后,黄先生便粗略调查了它的背景。“按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家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和‘苏银财富’的一位大股东,同名同姓。”黄先生十分讶异。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令他不安。“如果两家公司存在关联,那么P2P平台的风控报告,就并不可靠。”黄先生担心,这笔钱款已被P2P平台融给了自己。“要事情真是如此,投资进入的项目本身,可能根本就没有盈利能力。”黄先生认为,如果就此放任资金循环整个周期,他可能要承担更严重的损失。
那么,遇到类似的事情,投资人如何处理?为此,记者咨询了商报律师团成员陈月琴律师。陈律师现供职于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投资款能否提前回收,以何种方式回收,主要取决于最初签订的条款。”陈律师认为。如果寻找债权受让人需要时间,那么,转让人的确需要等待。
另外,P2P平台可以融资给自己吗?为此,记者咨询了商报律师团成员陆诚律师。陆律师目前担任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按照目前的规定,P2P平台只能充当中介,不能为自己融资。”陆律师说明。黄先生投资的公司,与P2P平台拥有相同的股东,是否能够证明P2P平台在“自融”?“从形式上说,两家公司本身是独立的。股东相同,并不能确定P2P平台在自融。”陆律师补充道,“如果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相同,这时‘自融’的嫌疑就会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