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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德成财富运营疑点多 P2P平台慎防“伪托管”

  • 发布时间:2016-01-26 09:43:13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摘要:值得一提的是,财富网站在其官网宣称他们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全程资金托管,公司平台不接触资金,平台只充当中介服务职能。媒体还称德成财富P2P平台在丙方设立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用于补偿出借人潜在的本息回款损失,为甲方提供增信服务。

  日前,德成财富投资管理(常州)有限公司(下称:德成财富)六安分公司的网贷平台运营模式被爆出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第三方存管”规定相悖,德成财富作为协议中的丙方设立还款风险金账户,涉嫌既吸储又放贷,变相让出借人购买德成财富法定代表人李善友的原有债权。

  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德成财富业务人员询问相关事项,业务人员表示她并不知道六安分公司事件,但承认签署的合同与媒体所报道的一样,属三方协议,其中甲方(出借人)是理财投资人,乙方是德成财富,丙方是江苏德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德天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曾指出,虽然《指导意见》中提到了银行应该作为资金存管重要机构,但是需要注意用词是“存管”,而非“托管”,也就是说,并没有叫停第三方机构的托管,当前仍处在制博弈阶段。

  涉嫌吸储放贷自担保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显示,德成财富成立于2014年3月11日,其法定代表人是李善友,股东、发起人是李善友、包钰松、江苏徽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天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是包钰松;江苏徽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善友。但记者查询德成财富官网并未发现有六安分公司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据悉,德成财富要求甲方选择“委托划扣”的形式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甲方提供本人划扣账户并委托丙方的合作机构从甲方银行账户中代为划转出借金额,由丙方按时划转给债权转让人,并且要求投资人选择受让德成财富法定代表人李善友的债权,再将款项支付给李善友,成为新债权人。

  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上述业务人员求证,但该业务人员除了介绍“划扣”并未详细说明债权问题,表示记者需到就近业务点咨询才可详细解答。

  “德成财富通过银行委托划扣,划扣完之后的钱放到富友平台上,钱不在我们公司账上的,我们德天资产再通过富友平台把钱给借款人。”上述业务人员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财富网站在其官网宣称他们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全程资金托管,公司平台不接触资金,平台只充当中介服务职能。

  业内分析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德成财富所谓的第三方是江苏德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德天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是德成财富的发起人,两家公司的关系十分特殊,德成财富的第三方托管难以名副其实。若德成财富以法定代表人李善友的名义将债权出让给理财投资人,那就存在既吸储又放贷的嫌疑。

  此外,媒体还称德成财富P2P平台在丙方设立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用于补偿出借人潜在的本息回款损失,为甲方提供增信服务。

  “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P2P平台只是作为融资的中介,不具备融资性担保的资质,而且监管层有规定P2P平台不得为借款提供担保,自担保违反P2P作为借贷信息中介的定位,如果德成财富在第三方平台设立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那么它就涉嫌自担保了。” 中投顾问金融研究员霍肖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

  谨防“伪托管”

  据了解,业界普遍理解的“存管”是指P2P(网贷)平台将交易资金或平台相关备付金、风险金等存放于第三方账户上,如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没有任何义务监督资金流向,平台可以随时从第三方提取这些资金。

  而“存管”不同于“托管”。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托管业务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全部借贷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实行托管人职责的业务,而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将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银行按照指令做资金划转,平台绝无接触借贷资金的可能。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仅有积木盒子、元宝365、你我贷等少数P2P平台已经采用了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大部分P2P平台仍是采用第三方机构作为托管方。

  霍肖桦认为,“托管”相比“存管”更符合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有利于对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进行严格监督,但对第三方要求较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监管,所以银行更倾向与P2P平台建立存管合作。

  黄震明确表示过,银行作为存管机构是保证资金安全的可靠方式,但是并不意味着第三方业务就将停止,今后如何定义第三方资金托管,还需要等细则出台。在此之前,第三方托管制度仍是探索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的规定并未明确指出应由银行来实行托管。也就是说,如果《指导意见》中指的是银行仅作为“存管”机构,那么“伪托管”的隐患仍然存在。

  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此前在一篇文章中指出,“资金托管是第三方平台独立的监督行为,P2P平台不能将存管代替托管。有些P2P平台宣称投资者资金是第三方托管,实际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开了户,资金还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这种‘假托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设立一个资金账户,投资者直接把资金打入该账户。‘假托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应该重点关注。”

  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调研报告也曾指出社会上不时出现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采用“伪托管”模式,并没有真正起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作用。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指导意见》中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平台直接接触甚至是挪用客户资金,以及自建资金池等行为。但是由于银行存管费用较高,该制度相当于提高了P2P平台的门槛,一些实力较弱的平台没有能力和银行合作,终将会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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