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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星期一

P2P网贷平台是中介 承诺担保要担责

  • 发布时间:2015-08-27 09:17:00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两种形式。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P2P网络借贷”。它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实现借贷双方“在线交易”的平台。从法律角度看,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P2P网贷平台踊跃上线。在交易量暴涨的同时,由于“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特别是有关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始终悬而未解,平台跑路事件时有发生,规范网贷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

  2015年7月18日,央行会同有关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明令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担保)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最高法院在上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集中梳理网贷出借人、借款人及平台提供者三方主体的核心权益,界定网贷平台的法律定位,对网贷平台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网贷平台在可能涉及的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这一多年来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更加深入、具体的法律规制。

  新的司法解释第22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仅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无需对借贷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仅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与网络平台用户(借贷双方)之间是居间合同而非担保合同关系。这样的规定彰显监管层对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有助于网贷行业回归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业务本质,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要求。

  同时,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就是说,如果网贷平台提供者,虽然在合同或协议中未承诺对借贷承担担保责任,但其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出借人有权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在此情况下,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与出借人之间形成担保合同关系。我们注意到,该担保方式突破了《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的传统形式要求,采取类似悬赏广告效力认定方式,确认了“广告承诺式担保”的效力。

  必须指出的是,在实践中真正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对借贷承担担保责任的网贷平台非常少见,更多的是在平台的宣传或销售过程中打擦边球,造成很多法律纠纷,给司法裁判带来诸多困难。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通过网页、广告及其他宣传手段表明承担担保责任的,平台提供者也将被判定承担担保责任,这就意味着网贷平台要为自己的对外宣传负责,这对规范行业发展、避免恶性竞争、杜绝虚假宣传将起到巨大指导和警示作用。同时,广大网贷投资者,应提高法律及风险意识,注意并及时保全网贷平台有关承诺担保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有关网贷平台的规定,使得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的网贷平台有了法律依据,网贷行业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中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等方面,将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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