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P2P网贷平台明示担保须担责
- 发布时间:2015-08-07 07:2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6日表示,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当天,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在PPmoney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陈宝国看来,《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网贷平台的定位、投资者保护等均给出了明确规定,将促进网贷行业进一步合规、良性、有序与健康发展。同时,网贷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实力雄厚且合规稳健的平台有望胜出。
他同时表示,上述规定与之前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网贷平台的定位相同,均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身份。不过,《规定》还直面了当前大多数网贷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承诺的现状,同时,给了网贷平台更多的操作和发展空间,有望促进国内网贷行业多元化发展,纯信息中介与承诺担保模式的平台将共存共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百舸争流,共同推动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与此同时,杜万华还就“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进行介绍。他说,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
《规定》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杜万华说,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杜万华表示,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
他进一步介绍,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杜万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