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立法仍存两方面困难
- 发布时间:2015-07-21 07:24: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刘波
“互联网金融专门立法具有优越性,既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而部门规章容易扩大各自部门的权力,部门规章之间经常会有冲突。”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日前,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P2P和第三方支付领域的风险提示方面。2010年6月4日,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旨在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如非法集资风险、内控风险、监管风险、征信风险、虚假宣传、抵押担保风险等。
“当前互联网金融立法面临两方面困难,一是互联网金融的运行实践不足,问题暴露不够;二是缺乏互联网金融专家,当然也缺乏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刘兴成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