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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北京朝阳3年受理非法集资类案79件涉150亿

  • 发布时间:2015-07-17 07:37:22  来源:东方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昨日召开“非法集资类犯罪”相关问题研讨会。据悉,2013年至2015年6月,该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件共计79件308人,涉及投资人1.9万余人,涉案金额150.28亿元。非法集资类犯罪已由非常态类经济犯罪转变为常态性犯罪。

  类案呈“井喷式”,案值不断创“新高”

  “近三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投资人数量、涉案金额均呈大幅上涨趋势。”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贾晓文告诉记者,在该院所办案件中,2015年上半年的非法集资总额已超过2013年全年总额近七倍,接近2014年全年总额;而投资人数量也呈几何倍数上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人数,2015年上半年已超出2014年全年人数。

  检察官发现,在这类案件中,单案涉案金额不断创“新高”,在短时间内已由几百万元上升至数千万元,乃至上亿、几十亿元。同时,涉案中单人投资金额也大幅上涨。“投资人投资从早期的几千元、数万元,到近年来发展成为动辄投资几百万、上千万元。”

  对于呈现此种趋势,贾晓文分析,一方面因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人为法律约束,通过提高投资门槛向合法的证券行为靠拢;另一方面则反映出相当数量的投资人有“以逸待劳”的不理性投资理念,表现为不能也不愿正确面对“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即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与不愿承担投资高风险。

  犯罪组织机构伪“正规化”,更具迷惑性

  贾晓文告诉记者,他们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多成立冠名为“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的公司,公司内横向机构设置与纵向层级划分,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

  “组织结构的正规性,更容易让投资人受迷惑。”贾晓文举例,如很多涉案公司内部设置了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客服部、市场部、企宣部等业务部门;而在销售非法融资项目的核心部门,不仅设立了明确的业务员升职标准,有的还在外地设置了分支机构。

  除犯罪机构呈现新特点外,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贾晓文介绍,犯罪分子早期采用的集资模式多为销售商品、投资理财集资等类型,单人投资额较小,容易吸引普通群众。随着经济发展,这些人的集资模式也在不断变化,由早期受青睐的个人或企业直接吸收公众资金的债权类,矿产资源开发投资、养殖业及畜牧业开发投资、代养、租养、联合养殖等生产经营类,向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方式变化。

  “模式不断翻新,与金融政策贴近,导致投资人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从而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贾晓文说。

  银行职员等具有金融背景的涉案人员增多

  检察官在办案中注意到,涉案人员中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人员增多。贾晓文告诉记者,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涉案人员,大致通过两种途径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一种是成为“非法集资发起者”,他们依仗对证券金融业法律法规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并有多年从业经验,从而发起某种自认为合法的融资业务;另一种是成为“非法集资从业者”,接受涉案公司聘用,从事具体的融资业务。

  上述人员的加入,使该类犯罪更具迷惑性。“在这些人的帮助下,涉案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担保协议等文书在文本格式、内容表述、语言严谨程度方面都更具‘严肃性’。”贾晓文说。

  更令检察官担忧的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露苗头。“银行是广大民众内心确认最为稳妥、值得信赖的吸收存款的权威机构。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性、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职务性与专业性,使得投资人在进入银行或与接触银行职员时,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识。”

  贾晓文表示,部分案件已显示出银行现职人员成为非法集资单位向公众融资的一线推介人员,致使银行储户做出错误判断并深陷非法集资。

  投资人现不理性诉求:要求全部返本付息

  贾晓文告诉记者,传统吸存对象为自然人个人资产,但是经对在审案件统计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也成为了非法集资的投资人。

  “单位进入非法集资行为人的视野,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贾晓文认为,单位一旦被融资,其金额必然巨大;而单位一旦陷入非法融资,其资产将陷入非常危险的处境。另外,单位决策层决定以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理财,也充分说明了非法集资行为的高度侵蚀性和伪装性,及资本市场的混乱。

  检察官还发现,近几年来,投资人在表达诉求的方式和诉求内容方面,较之之前发生很多变化。最初,投资人对自己不审慎的投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能够惩治犯罪、帮助返还本金,而现在则将投资失败完全归咎于政府的监管不力,将司法机关及政府视为“讨债公司”。要求政府为他们的冒险投资承担“经济责任”,强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甚至出现要求司法机关“放人”与“抓人”的闹剧。

  出台指导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手册

  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围绕非法集资犯罪发展趋势和特点、如何平衡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和保护金融创新的关系、如何界定P2P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等问题进行了研讨。朝阳区检察院还介绍了该院如何全面指引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查办与防控治理。

  朝阳区检察院联合朝阳区公安分局、法院、金融服务办公室,制定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该《指南》是北京市首个全面涵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行刑衔接等环节各流程、专门用于指导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的指南手册。

  “《指南》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司法实践惯例和办案经验提炼,采取列明式的形式将办案流程和办案重点明细化,对我们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该院一名长期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对记者说。

  据了解,《指南》明晰了创新金融行为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明确区别了合法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并对易引发认识误区的私募基金、股权众筹、P2P借贷等金融创新与以上述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做出详细区分。对于以P2P网络借贷,《指南》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区别和针对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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