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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阳光化 关键在完善信披

  • 发布时间:2016-03-22 10:27:00  来源:光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目标从去年的“促进健康发展”变为“规范发展”,还增加了“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表述。

  纵观去年的互联金融行业,可谓大发展大繁荣。但发展过快,监管却跟不上,导致非但没有实现 “健康发展”,反而出现了不少类似e租宝这样的金融诈骗、公司跑路等违法行为,一些新成立的互联网公司(尤其是P2P)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实则行坑骗钱财的招数。扎紧制度笼子,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只是手段,因此,其监管也应该符合金融监管的大原则。随着这几年监管部门在简政放权、转变监管职能等方面的改进,各个金融领域的监管逐渐形成了备案制、负面清单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强信息披露等监管原则。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这些监管原则同样适用。

  根据去年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便于监管机构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基本运营情况,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实行备案制,即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在负面清单方面,同样对互联网企业从事的具体业务有一定要求。以P2P网贷为例,不能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需由银行进行存管;P2P平台本身不能进行担保等。

  上述两项监管原则解决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入门和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的问题,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强信息披露则是解决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的规范发展。实际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强信息披露有着极强的关联性,可以说,只有让互联网金融机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实现监管部门对其的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建立建全信息披露制度,成为互联金融机构规范、健康运营的关键。

  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不仅利于监管部门规范监管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机构自身而言,也是发挥自身职责,优化行业环境的重要举措。

  互联网金融机构虽然分为很多种,如有从事P2P网络借贷,有从事非公开股权融资,有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不论从事哪类业务,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充当的是“信息中介”的身份。既然是信息中介,信息披露就是互联网机构的主要责任,甚至是首要责任。

  互联网金融机构要披露的信息,不仅要包括自身机构的基本信息,重点还应在项目资产的具体而详尽的信息,比如说P2P网络借贷,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机构应该充分揭示贷款人的有关信息,比如说借款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的有关证明等。信息不对称是投资风险的一大来源,只有充分揭示信息,才能让投资者作出较为正确的风险评估和判断,真正实现投资风险的“买者自负”。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曾说过,金融创新要坚持“三个有利于”,否则都是伪创新:一是要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益,不能通过创新去躲避监管,或者进行监管套利,要服务实体经济;二是要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不能够通过创新去积累风险,或者是把风险转嫁给投资人或者借款人;三是要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就是在降低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而言,充分清晰的信息披露是自身实力的证明,可以赢得更多投资者的信任和青睐,这也是利人利己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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