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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第3次起收费降至10元

  • 发布时间:2016-01-15 09:35:25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中新

  发改委日前批复了央行《关于申请重新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发改委表示,个人到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每次25元降低至10元,通过互联网查询及每年前2次到柜台查询继续免费。

  发改委还表示,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由每份100元降低至6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由每份6元降低至5元。发改委称,继续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8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同时增加对民营银行实行相同优惠政策。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标准,由现行每份30元和2元分别降低至15元和1元。

  发改委表示,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展期登记服务费标准由现行每件每年100元降低至6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服务费标准由现行每件每次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登记信息继续实行免费。

  各商业银行等征信系统用户,对使用征信系统发生的查询费用,应通过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进行消化,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的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提供其信用报告。

  发改委强调,上述收费标准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前凡是与本通知不符的收费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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