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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事件是一面镜鉴

  • 发布时间:2015-12-15 22:30:46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李鹏  责任编辑:毕晓娟

  e租宝的确出事了。12月12日,新华社已经证实,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

  7月22日,本报曾刊发“融资租赁不是个筐”这篇稿件,旗帜鲜明地反对借融资租赁之名,行其他目的之实。

  现在记者想要说的是,e租宝“利用”了人们对融资租赁这个行业的美好希望与理想。但e租宝案发后,外界并没有质疑整个融资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融资租赁业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没有削弱,反而在加强。

  目前来看,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的首要对象就是e租宝,即“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表面上看是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所谓的A2P模式,仍然是P2P(个体网络借贷)模式的一个范畴。通俗来讲,就是把钰诚融资租赁客户——承租人的租赁费用,通过e租宝平台,转让给投资者。

  从商业模式上看,在同一个集团下,e租宝与钰诚融资租赁等租赁公司只是撮合交易关系。但作为融资租赁企业的一方,钰诚融资租赁有无责任?

  经记者调查得出的情况是,钰诚融资租赁的客户——承租人的确有突击转换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等行为。从最宽容的角度来看,钰诚融资租赁也存在着风险控制流于形式的问题,对于承租人大范围“舞弊”等行为视而不见。

  而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传统商业模式也好,互联网思维也罢,最终都需要有一个正常的盈利模式。战略投资者可以补贴京东打价格战,但人们没有发现e租宝有战略投资者的资金支持其“烧钱”。在质疑声中,e租宝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是一句空话。对于“A2P”这类术语,如果投资者看不清楚,不但自己不要参与,也要提醒身边人,提醒自己的父母:你惦记他的利息,他却在惦记你的本金。

  现在,涉及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P2P平台,仍在逐步增加,而且不乏稳健成功的平台。互联网金融不但渗透到普通投资者的日常生活中,一些融资租赁企业,通过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将租金收益权等转让给普通投资者,提高了资金周转率。

  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的结合,将有力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业界需要的是一种在法规、制度框架内的良性增长,而不是罔顾一切的野蛮成长。

  在完善行业监管机制方面,2015年9月7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前,商务部曾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排查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企业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都被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为了掌握好整个行业情况,《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要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e租宝事件,给如何加强融资租赁业事中事后监管,对主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等部门没有像以往一样,等一些P2P平台发生偿付困难以后,再进行处理。对e租宝的查处,是在e租宝表面流动性尚且正常时出手。人们相信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智慧,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租宝事件,是个个案。但却成为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史上的一面镜鉴,将有效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而使中国融资租赁业走向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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