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企业转型互联网金融,还做炮仗吗?
- 发布时间:2015-04-09 11: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在刚刚过去的羊年春节,由于多地陆续出台烟花爆竹限售限放政策,以火药等生产的传统烟花爆竹进入了销售“寒冬”。一开春,烟花企业就忙不迭地转型了,一些企业甚至搞起了多元化跨界经营。但这种转型正引来颇多争议。
五花八门的转型
由于烟花爆竹销售遇冷,熊猫烟花等企业纷纷进军影视、教育、医疗、农业等领域。而在有着“世界烟花之都”美誉之称的浏阳,许多在烟花爆竹行业摸爬滚打了几十年、也曾一度以为离不开这一行业的花炮企业老板们,纷纷转向了其他行业:或蔬菜种植、或医疗器械,甚至教育传媒等。越来越多的零售商将门店转租另谋他路,比如强泰花炮厂则选择了与湖南长发蔬菜种植合作社合作,利用多年来积累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将蔬菜种植规模由原来的100多亩扩大到了如今的1600多亩。还有的烟花公司负责人改行投资开发房地产,或开发生态农林产业,或从事水产养殖等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互联网+”概念的风起,烟花企业转型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成为选项之一。
转型成功还是成仁?
熊猫烟花7天成立4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转型力度可谓激进。熊猫烟花日前发布公告称,拟由熊猫资本投资1亿元设立熊猫网络支付。设立熊猫网络支付能充分发挥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各板块之间的整合和协同效应,促使公司主业逐步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过渡,加速企业全面转型升级,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今天,为了企业的未来,为了我心中的梦想,我义无反顾重新开始,将熊猫烟花更名为熊猫金控,不成功便成仁!”熊猫烟花董事长赵伟平在微博表达了对公司向互联网金融转型的绝决。熊猫烟花这家一直以烟花爆竹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未来将以互联网金融领域作为未来重点发展方向,但赵伟平也表示烟花业务仍为公司主要业务。而在3年前,熊猫烟花的董事长李民曾说,赵伟平从没想过离开烟花行业,像他这样一个人,不做花炮做什么?
如今的赵伟平似乎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他说:“熊猫烟花一直在寻找转型新的增长点,未来如果烟花比金融大,烟花就是我的主业,如果未来金融业务做得比烟花大,那金融就是我们公司的主业,我不认为主业是永恒不变的。”
实际上,自3月10日熊猫烟花股票停牌,在此期间已经发布了多项互联网金融转型及布局计划。包括拟对主营业务进行调整,将陆续对烟花业务相关资产以租售、关停和剥离等方式进行处置。此外,公司投资1亿元设立熊猫金融信息,投资1亿元设立熊猫众筹,投资2亿元设立熊猫小贷、投资5000万元设立熊猫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并非坦途
记者了解到,熊猫烟花的转型之路并非坦途。
3月23日熊猫烟花公告称,拟变更公司名称为“熊猫金控”,并将以互联网金融领域作为公司未来重点发展方向。
随后上交所两度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详细说明。
根据熊猫烟花对上交所的回复公告,由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银湖网”已正式上线,“银湖网”采用P2P网贷的金融模式。
而根据熊猫烟花4月2日发布的2014年年报显示,熊猫烟花的资本管理分部业务(主要来源于银湖网及融信通)实现营业收入1993万元,营业成本918万元,虽然毛利率高达53.95%,但最终亏损1743万元。不过熊猫烟花未就具体亏损原因作进一步的详述。
3月23日公告还称“烟花业务仍为公司主要业务”,而根据熊猫烟花对上交所的回复公告的表述,则变为了“将陆续对烟花业务相关资产以租售、关停和剥离等方式进行处置”,预计在2015年年内将大部分的烟花业务处置完毕。由于烟花行业已经不可逆转,因此熊猫烟花承认,“可能面临资产定价低于预期的情况。”
遭遇市场质疑
熊猫烟花的转型也引起了市场人士的质疑。
早在2014年,熊猫烟花曾试图进军影视业和互联网金融,当时,伴随这双重概念,熊猫烟花的股价扶摇直上,然而,至9月中旬,熊猫烟花拟停牌商议终止收购影视公司华海时代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成为继泰亚股份之后,又一个跨界重组影视公司遭遇流产的案例。
另据多家媒体报道,在熊猫烟花日前主办的烟花行业金融研讨会上,熊猫烟花的实际控制人赵伟平表示,熊猫烟花未来将把金融作为主要业务,熊猫烟花的名称也有可能变更为熊猫金融或银湖金融,甚至可能将注册地址迁往北京。公司旗下的P2P平台银湖网将成为熊猫烟花未来最重要的核心资产,在今年年底之前,银湖网的注册资本将从目前的1亿元提高至5亿元。
对此,有市场人士认为,烟花公司做影视,又做P2P,根本不靠谱。熊猫烟花在公告中也承认,公司转型升级将面临诸多挑战和风险,并表示,“由于公司互联网金融尚未实现盈利,公司在主业过渡期间可能会面临主营业务亏损的状况”。
其实,上市公司由于主营业务经营惨淡而谋求转型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名称代表了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少上市公司打着转型的“幌子”,迎合时下炒作热点,股价受到资金追捧,但是主营业务却没有明显的变化;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刻意披露炒作热点题材,而事实依据、未来风险以及过渡期间可能发生的状况披露不充分,故意留下炒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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