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古玉骗朋友 男子获刑12年
- 发布时间:2016-02-24 09:21:00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田燕
男子刘某用四块价值3200元的新仿工艺品,冒充战汉时期的古玉,打着可以用古玉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幌子,刘某用这四块仿品骗取了被害人梁女士60万元,被人发现后索性开溜。因诈骗罪,刘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其不服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三中院二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忽悠老友后开溜
刘某与梁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已经相识十多年了,因刘某对玉器、字画、瓷器有些研究,李先生曾让刘某给他推荐些好的藏品。
被害人梁女士作证称,2014年年初她因生意需要,向丈夫的朋友刘某借钱,可对方没有同意直接借钱,而是建议让她买下他的四块“古玉”,还告诉梁女士可以拿这几块“古玉”到香港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在与刘某商定后,2014年7月梁女士以60万元的价格,从刘某那里购买了这四块“古玉”。
梁女士看着这些“古玉”,心里感觉有些不太踏实,便托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一出来,梁女士就傻了眼,这四块所谓的“古玉”竟全是假货。发现被骗后,梁女士找到刘某要求退钱,这时刘某耍起了无赖,称自己手头没钱,一拖再拖之后索性跑了,梁女士急忙报警。2014年9月23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检方以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案发后经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四块“古玉”均为新仿工艺品,评估公司给出的价格仅为3200元。
证据确凿触刑法
庭审中,刘某对检方指控不认同。刘某称,当初他与李先生是一起在潘家园的古玩城看到这四块“古玉”的,此后李先生自己与摊主联系购买,他不认识摊主,也没从中获利。
对于刘某的辩解,检方出具了一份梁女士及李先生与刘某谈论“古玉”情况、并要求退还60万元的通话录音。根据鉴定,这份录音中的说话人刘某与公安机关讯问录像中的刘某为同一人。
在结合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录像等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2万元,并责令刘某退赔60万元发还被害人梁女士。
上诉被驳维原判
一审宣判后,刘某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经查,根据被害人陈述、银行卡交易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刘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均不予采纳。
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是根据刘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三中院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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