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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留价值百万的晚清红木桌椅 引发遗产争夺战

  • 发布时间:2015-07-06 09:59:25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高邮一位民国初年出生的老太,2013年近百岁高龄时病逝,留下一张清朝时期的红木桌子和几把椅子。正是这些价值百万元的“传家宝”,让六个子女的家庭卷入到一场长达2年多的遗产官司中。日前,经过扬州市中级法院终审,才使其告一段落。 通讯员 葛学涛 吴磊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缺席的“家庭会议”

  埋下遗产纷争的“种子”

  老太名叫王英,出生在民国初年,王老太老伴在1995年就去世了,他们共同养育了六个子女,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老六都是男孩,老五是女孩,早已成家立业。2013年初,这位年近百岁的老人因病去世。留下的主要遗产,就是一张清朝时期的红木桌子和4把已破损的红木椅子。

  由于一些品种的红木极为稀缺,红木家具的价格连续多年暴涨,一斤的市场价已高达几万元。为此,这套桌椅在王英的几个子女眼中,已变成了珍宝。在老人病逝的当月,老大通知其他5人召开家庭会议,但老五、老六没有参加会议,因为当时已有风声说,准备把这些红木家具分给长孙——老四家的儿子,老五、老六对这样的分配方案不满意,索性就没参加家庭会议。

  尽管两人缺席,但家庭会议如期召开,会议形成了一份会议记录,内容大致是:红木桌子由老四儿子继承,并由其给予其他法定继承人一定补偿,补偿额为红木桌子价格的10%。另外,4把红木椅子交由他修整成两把完好的椅子。

  遗嘱突然出现反让争夺战“升级”

  老六“占”文物不让,遗嘱忽然出现

  对于这份分割遗产的家庭会议记录,老六很有意见,认为由于他和老五没有参加会议,不能就此分配遗产。除此之外,老六认为,王老太晚年一直在他家生活,这套桌椅也存放在自己家。最终矛盾进一步扩大,引发讼争。

  2013年5月,老四到高邮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份额50万元(原告对桌椅暂时估价100万元),要求被告老大、老六给付财产份额,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中,老六的儿子申请以独立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老六的儿子拿出一份王老太于2012年2月份,由他人代书的一份遗嘱。在遗嘱中,王老太将其所有的主要财产,即红木桌子一张和红木椅子4把归老六的儿子继承,并强调其他亲属子女无权相争。这份遗嘱的出现,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了基础。

  老四怀疑遗嘱造假,再次发起诉讼

  作为原告的老四,对遗嘱的真伪提出强烈质疑,并申请对遗嘱形成时间进行鉴定。2013年9月6日,南京师范大学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果认为,遗嘱形成时间是真实的,原告于2013年10月申请撤诉了。

  然而2013年11月,老四再次向高邮法院起诉,被告是老六的儿子,要求确认老六家儿子拿出来的那份遗嘱是无效的。随着诉讼进行,王老太6个子女分化成了“两大阵营”:老二、老三、老四是一派,他们认为遗嘱是伪造的,红木家具应该按家庭会议记录分配,由二老生前最喜欢的长孙,即老四的儿子继承;老大、老五(老太唯一的女儿)、老六是一派,他们认为遗嘱是真实、可信、有效的,红木家具应该由老六的儿子继承。

  立遗嘱时是否清醒,引发隔空激战

  原告老四认为,母亲王老太虽然一直跟老六在一起生活,但他们之间并不和睦;在母亲去世后办理丧事过程中,特别是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前,大家甚至都不知道这份遗嘱的存在。被告老六的儿子则认为,奶奶王老太及父亲晚年一直与其在一起生活,时间长达近20年,奶奶与父亲、与自己之间感情很深厚,立遗嘱之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并且有照片和当时的录像资料为证。

  原告的证人主要是家族中人,他们证言证实:老太晚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神志不清,加上她不识字,根本不可能想到找人代其立遗嘱;王老太夫妇生前与老六一家关系并不太好,父亲在世时曾经说过,要将桌子给长孙(老四儿子)继承。

  遗嘱形式合法 但红木桌椅并不“完全”属于老太

  高邮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词和音像资料存在一定瑕疵,但基本可以认定遗嘱形式合法。

  王老太有权在遗嘱中处分其所有的财产,而涉诉财产系其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未立遗嘱,属于老伴的那一半财产份额,实际上未发生继承。根据调查,老太订立遗嘱时,她实际上只有权处分约64%的财产份额。因此遗嘱只针对老太有权处分的约64%的财产份额有效,其余约36%应当无效(由于老伴未立遗嘱,所以这一部分应由六兄妹平分)。为此,原告老四不服,上诉至扬州市中级法院。日前,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目前,这起复杂的遗产争夺战已进入履行判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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