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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债可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

  • 发布时间:2015-05-19 11:35:2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是指省级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地方债,用以置换本地区地方政府相应的存量债务。定向承销方式进一步丰富了地方债发行方式,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高效、便捷地开展存量债务置换。

   

      根据《通知》,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2015年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及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下简称“置换债券”)中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部分,仍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发行。定向承销方式和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地方债规模之和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2015年本地区地方债限额。

   

      《通知》要求,各地针对2015年第一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规程》对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的债券期限、债券承销团、信息披露、定价机制、债权确认和登记托管、流通转让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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