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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主发债仍需严控风险

  • 发布时间:2014-10-28 08:4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莫开伟  责任编辑:郭伟莹

  国务院本月初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在此基础上将出台更进一步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另据媒体披露,目前山东、江苏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已开始讨论对融资平台的处置方式和方法,主要集中在锁定债务规模、债务分类管理方面,并为2015年自发自还债做准备。

  自发自还债为地方政府的今后融资开启了方便之门,且可将资金运用于当地公益性投资项目,意味着各级地方政府告别融资平台的日子越来越近了。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机制能否有效约束地方政府融资之手呢?可以肯定,仅靠这种发债机制,还难以约束地方政府的非理性投资行为,需要建立和完善严密的审核监督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才能确保自主发债不会再次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膨胀。

  从目前地方政府自发自还试点规定来看,发债权仅止步于省级政府,且必须经财政部审核同意。随着自发自还试点范围扩大和逐步全面推开,尤其是随着发债条件成熟,审批权不排除向下进一步放开的可能,那么,各种问题就会接踵而至。一方面,各地经济条件千差万别,发展速度和资金量相差迥异,各级地方政府会存在争规模问题,甚至会为此而谎报项目投资,弄虚作假。

  一旦发生这种不顾实际、任意扩大发债规模的现象,单靠财政部很难对全国进行有效监管,过去“跑部钱进”老问题还会重演,既可能导致权利寻租而产生腐败,也会导致审批规模失控,最终难以保证各地发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旦发债资金到期无法偿还,发生大面积风险,在地方政府不能破产的政治前提下,中央政府即使追责也是“马后炮”,于事无补;另一方面,政绩考核在当前仍具有较大的鞭策力,各级政府相互攀比政绩为增加发债规模提供了动力,同级地方人大也难以对地方政府发债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如果举债规模超过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必然发生到期债务违约问题,风险就会随之爆发。

  可见,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双刃剑”。从当前看,仍要把防范地方政府发债风险放在首位,坚持新发债规模和频率不致引发债务风险的总原则。

  当前应从四方面努力防范风险:一是确保地方政府发债规模和频次与当地财政收入总量和增长趋势相一致,根据地方财政确定合理发债规模和发债频次,防止发债规模脱离财政收入实际。

  二是严格财政预算,将地方政府发债总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效约束地方政府发债行为和发债规模。

  三是“量入为出”,防止盲目追求公益投资项目高大上,尽量压缩不必要的公共投资项目,尤其是要防止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再现。

  四是完善地方政府发债内控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发债程式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一切投资项目须经同级或上级人大监督和审批同意才能实施。

  同时,建立和完善追责制度,将发债使用效益和风险状况纳入地主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抑制发债冲动,确保发债安全,把风险控制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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