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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公募可交换公司债券细则

  • 发布时间:2014-08-12 03:31:5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习人

  继去年首只私募可交换债在深市正式推出以来,公募可交换债品种有望于近期登台亮相。昨天,深交所对外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换股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可交换债券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作为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及交换标的而发行的公司债券,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债券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比,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换股标的是发行人以股东身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可交换债不影响标的上市公司总股本。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股票质押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可交换债品种融资成本低,存续期长,上市公司股东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财务状况进行个性化产品设计,合理安排股份交换计划。另一方面,可交换债作为股债结合品种,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为增信方式,偿债风险较小,另外还内嵌换股权利,投资者有机会享受更多收益,有利于满足市场不同的投资需求。

  据悉,深市首只私募可交换债券“13福星债”已完成整个产品周期并于2014年7月25日摘牌,第二只私募可交换债券“14海宁债”已完成发行,拟于近期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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