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受损追偿难背后:卖者未尽责 买者需自负
- 发布时间:2016-04-11 07:44:00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刘波
财富积累要了解人性,但不能利用人性。当前,我国金融理财产品玲琅满目,但投资者却不知如何挑选;产品宣传片面强调收益,投资者权益受损却追偿无门。如何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怎样利用新技术保障投资人权益,是金融理财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卖者尽责规范销售 买者自负理性投资
如何将理财产品推荐给对应风险偏好的投资人,考验金融机构业务水平,其中对于合格投资人的判断至关重要。
据媒体报道,日前上海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接到证监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出的首例罚单,并处以顶格处罚。河南一高校学生在14家校园金融平台负债近60万元用于赌球,最终绝望跳楼。缘何普通投资人竟成了高风险理财群体,尚无收入来源的大学生如何轻松贷款几十万元?
尽管我国银行理财、基金投资、信托销售等均在大力推行合格投资人制度,但也有一些机构或人员为完成销售业绩,判断合格投资人时形式大于内容,甚至将其置若罔闻。
北京一家商业银行资管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金融机构规范销售行为、遵守合格投资人制度,不仅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机构自身稳健运营的保障。“但一些金融产品存在委托销售现象,且一线销售人员流动性大,夸大收益、不实宣传、尽责不足的情况客观存在。这需要监管部门加大处罚力度,机构自身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他说。
选择合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尤为重要。以基金产品为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资产管理市场2015》报告发布会上表示,投资人选着金融产品时,基金募集机构一定是有牌照或在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的机构,如果基金募集机构没有登记而且产品没有备案,则一定是非法融资。
“今后资金募集机构承担投资人教育的责任,在营销中不能宣传具体产品而只能宣传公司品牌。此外必须面向合格投资者。” 洪磊说。
卖者尽责后,需买者自负。当前不少投资者金融知识匮乏,风险意识低,盲目跟风、随大溜的情况也不少见。
北京市民张先生向记者反映称,其从某商业银行购买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归还本金和收益。但在记者了解后发现,张先生购买产品并非通过银行柜台面签,而是由熟人介绍以快递形式寄送合同。且合同中表明,银行仅作为资金托管方,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与项目融资方承担最终偿还责任。
“后来调查才明白,基金管理公司和担保公司原来是一个老板开的,我也不敢找他们,只能来找银行了,银行不给钱我就去找银监会。”张先生如是说。
上述银行高管对记者表示,类似张先生这样的投资者并非个案,一度影响银行正常业务运转,让人哭笑不得。核心问题是,投资者根本不了解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对合同权责不清楚,甚至购买产品的渠道也不在法律保护范畴,但却片面要求银行等机构进行刚性兑付。
打破刚兑营造理性投资氛围
一个刚性兑付的市场,毫无专业性可言,是劣币驱逐良币。洪磊表示,刚性兑付加强了投资者逐利心理,使其一味追逐高收益而忽视风险,不利于培养理性投资人。也让分散在投资人身上的风险,转移到了金融机构,加大了风险的集中度。
《中国资产管理2015》报告指出,随着近年来风险事件的频发,各方对打破刚性兑付已有共识。但打破刚兑难以一步到位,要避免监管机构和资管机构简单粗暴行为,要有序引导、维护市场稳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梅世云透露,中债登正协助银监会完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制度设计,建议推广独立第三方托管制度。完善后的第三方托管制度将从账户开立、资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细化和完善,减少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为打破刚兑打基础。
保护投资者权益需要新技术支撑
近期,快鹿、中晋等投资者追偿事件中,再次面临电子数据信息缺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保全的情况。
新技术激发新金融,新金融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需要新技术支撑。权益凭证等关键性文件正由纸质形式转变为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电子证据于2013年被纳入民事诉讼法成为新的证据种类之一。
东方汇董事长孙洋认为,如何保证电子化权益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保证互联网交易链条上各类电子数据的法律有效性,防范因电子权益凭证无效或被篡改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经济和商业损失,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叶红坦言,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电子数据是双方交易往来的重要凭证。由于交易过程中往往涉及的交易资金巨大,交易的重要内容全凭电子数据的存储来作为重要证据。
“因此一旦双方发生金融纠纷,电子数据举证的真伪也将成为决定双方能否胜诉的重要依据。而电子数据的鉴定需要具有司法认可的专业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来完成,否则将不具备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这也可以作为投资人筛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要素之一。”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