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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修改 银行混业经营制度障碍将破

  • 发布时间:2015-07-17 08:12: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波

  或通过下设子公司模式放开券商牌照,将择机启动试点

  伴随着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拉开大幕,混业经营备受关注,放开券商牌照的问题如一把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日前,《经济参考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内容里,除了取消存贷比外,更重要的是涉及银行经营业务范围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给混业经营在法律层面上预留空间。

  “《商业银行法》修改过程中,对于是否直接取消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投资业务这条还存有争议。不过,修改后的银行法可能会给出一个方向,根据银行的不同风险等级、资产规模等一些指标,划定其可以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进行分类持牌管理。接下来更有可能的是,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国务院择机特批部分银行直接持有券商牌照试点。”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国金证券分析师指出,银行直接持有券商牌照牵涉一行三会的监管权属问题,需要时间协调和解决。从国际经验来看,先有试点性的银行混业经营案例、再修改法律是通行做法。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近年来已有不少银行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来收购证券公司的股权,曲线涉足证券经营。

  进入降息周期后,银行业绩明显下滑,再加上利率市场化,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更为迫切。今年,先有兴业银行筹划收购华福证券60.35%的股权,之后有交通银行敲定收购华英证券33.3%的股权。

  根据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在A股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已有6家银行通过子公司持有券商牌照,分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如果未来加入兴业银行则增至7家。

  在这些银行子公司收购的券商里,除了中国银行通过全资控股的中银国际设立并控股了中银国际证券,获得了内地证券承销牌照,可做香港和内地券商业务外,其他5家银行子公司收购的券商业务范围基本都在香港。

  今年3月初,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公开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商业银行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制度和配套安排,但政策落地尚无明确时间表。“所谓风险隔离意味着,一旦允许银行持有券商牌照,那么一定是设立旗下券商子公司这一条路子,银行系券商一定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这是在公司管理层面上的风险隔离。然后才是具体业务范围,关联方利益输送等风险隔离机制。”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农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认为,从国外的经验看,银行如果持有券商牌照风险防控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禁止商业银行自营买卖;第二,禁止商业银行向自己证券业务融资,或严格限制融资比例;第三,禁止商业银行将表外业务转售给自己的证券公司以回避监管,隐藏风险。

  还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诸如中信、平安、光大这样的金融控股集团持有券商牌照和商业银行持有券商牌照承担风险的主体会不同,金融集团可能更容易将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经营区分开,但对于单一商业银行而言,受逐利心态的驱使,则需要警惕规避监管规则的操作风险。

  “如果金融控股集团同时拥有银行和券商牌照,那么很可能旗下银行会失去申请券商牌照的机会。”向松祚进一步判断。这意味着,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和光大集团因为旗下分别拥有中信证券、平安证券和光大证券三家公司,如果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也申请券商牌照,则与现行的券商“一参一控”规定相悖。

  “其实商业银行并不需要做全能型的金融机构,但混业趋势无法改变,在法律层面上需要给混业经营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另外,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没有赋予银行受托理财的功能,银行不能直接做信托业务,但实际上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承担了代客理财、受托投资的功能。收益与风险挂钩,不可能全是刚性兑付,而现实是投资者无法接受损失风险,这也是制度层面不完善所带来的误区。未来银行业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业务范围需要进一步界定。在监管方面,未来一定是倾向于根据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划定监管职责,而非根据机构本身来划定监管,因此协同监管也越来越重要。”鲁政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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