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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给钱才批准放贷 昆仑银行高管受贿30万获刑

  • 发布时间:2015-06-14 18:58:2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责任编辑:毕晓娟

  昆仑银行原行长助理贺宁为买房向客户“借30万元”,得知被查又要求客户出具假还款收据。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贺宁有期徒刑10年,其不服上诉。近日,北京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52岁的贺宁是北京人,先后担任昆仑银行公司部经理、贷委会委员、行长助理。贺宁供述称,2011年七八月,皓泰公司因建设克拉玛依会展中心项目,向克拉玛依分行申请1亿贷款,材料报送到昆仑银行信贷管理部后,主管行长召集贷审委员会委员讨论贷款的事情,他在会上提出了反对意见,该笔贷款被否决。

  2012年五一期间,贺宁和妻子曾到上海看亲戚,并准备在上海购房,后他们挑选了房产。2012年六七月份,他给皓泰公司董事长方某打电话,说要买房子差人民币30万元,让方某帮忙筹集钱款,方某说知道了。过了一周,因为中介催交房款,贺宁再次给方某打电话,方某把人民币30万元汇入贺宁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贺宁称,他向方某借款没有借据,他提到过给方某利息,但方某说回头请吃饭就行了。后双方没有谈论过还款事宜。

  2012年七八月,皓泰公司向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申请信贷授信,克拉玛依分行经过本行贷委会审查之后,上报昆仑银行总行。贺宁说因这次对方的贷款用途申请符合银行政策和支持方向,他便投了同意票。

  2013年10月,贺宁说听说组织要调查他,为避免出事,他赶紧去新疆约方某见面。见面后,他告诉方某组织正在调查自己,提出给方某打一个借条,方某说不用写借条了,直接写收据,注明借条丢失即可。后双方还商量了还款地点等细节。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贺宁有期徒刑10年,贺宁不服上诉。

  二中院认为,贺宁作为昆仑银行高管,与客户方某并无深交,也无其他经济往来。在皓泰公司申请贷款期间,贺宁向方某提出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无借款手续,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时贺宁个人存款超过30万元,借款后有偿还能力却不归还。得知被调查,贺宁远赴新疆,让方某为其出具虚假收据,实际上仍未还款。故贺宁名为借款,实为以借为名索取财物。

  二中院认为贺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对其从轻处罚。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贺宁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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