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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实行架构改革 重新划分职责和编制调整

  • 发布时间:2015-01-21 05:0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王璐  责任编辑:孙毅

  为深化金融改革、推进依法监管,银监会借鉴危机后世界各国强化金融监管的普遍做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届政府不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新架构将于2月份试运行,并设有一个月的过渡期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中国银监会20日宣布实行监管架构改革,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同时清减下放行政权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改革内容包括:一是按照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行政事务与监管事项相分离、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持四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二是撤销2个部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是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四是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强化监管主业,倾斜资源,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差异化、专业化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更有利于与各部委的对口联络和对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

  二是强化依法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提升监管威慑力。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在推进检查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铺垫,旨在提升银监会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能力。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他监管部门不再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现场检查局将按照“信息共享、查处分离和适度结合”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法规部在监管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和审查,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

  三是强化权责厘清,简政放权,为创新预留空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和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等3项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同时,银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

  四是强化顶层设计,加强为民监管和薄弱环节服务合力。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另外,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按照为民监管导向,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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