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托陷兑付危机 持有人质疑代销行把关不严
- 发布时间:2014-09-16 06:5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胡爱善
近日,山西信托发布了《信裕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处置情况报告,称对于山西联盛融资债务的追偿依旧没有实质性进展,这也就意味着,161位信托产品持有人仍暂时无法获得兑付。
上述信托产品持有人李先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自己去年年初正好有一笔款项可以用于投资,在向银行咨询买什么产品比较好的时候,银行客户经理向他推荐了这款信托产品,并称风险低、收益高,但是他事后才发现,这款产品发行前,联盛的其他相关信托产品已经出现了延期兑付。
代销银行相关人士则向本报记者表示,高端信托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人发行,银行只是代理方,在购买过程中,投资人需要和银行签署投资人声明书,这代表投资人知晓自己的所有权益,在认购过程中,信息是完全对称的。更为重要的一点是,银行不可能与已经出现不能兑付的项目进行合作。
延期兑付警示风险
山西信托官网资料显示,山西信托信裕15号(第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3年2月4日推介发行,共募集信托资金50000万元,签订信托合同161份,共有自然人委托人161人,该信托计划达到募集要求,于2013年2月22日正式成立,信托期限“12+6”个月。
以该时间计算,这款产品最晚应于今年8月份到期清算,但遗憾的是,由于联盛的重组并无进展,投资者期盼兑付的愿望暂时仍未能实现。
据本报记者了解,因深陷山西联盛债务漩涡而不能按时兑付的信托产品并非只有信裕15号一只。
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山西联盛资金链紧张并非发生在信裕15号发行之后,早在2013年初,就已经有相关产品出现延期问题,但信裕15号仍然顺利发行。
2011年6月份和7月份,山西信托分别发行了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期与二期共计10亿元,二期信托计划的产品期限为18+6个月,即“成立满一年半,融资方有权选择延期半年”。2013年1月9日,山西信托公告称,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上述信托计划二期延长6个月期限,至2013年7月28日到期。
此外,北京信托此前发行的“联盛能源产业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也延期一年兑付,业内人士表示,屡次延期,虽然不能判定企业不能兑付,但是应该足以让机构审慎对待。
本报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持有人在购买信裕15号之前,在上述银行购买的其他信托产品全部都正常兑付,因此并未对此款产品涉及的公司做细致的调查。一位持有人表示,自己是银行的老客户,当时买产品的时候客户经理也没怎么过多推销,自己出于信任就购买了。
据不完全统计,为了获得足够的融资,山西联盛近年来通过信托融规模达83.61亿元。
联盛重组仍无时间表
目前,山西信托对持有人给出回复称,“山西联盛重组暂时无进展”,而代销银行则表示,“请投资者等待重组计划”。一位持有人告诉记者,“该产品一年期限届满到期时,银行解释说由于重组需要延期6个月,前一年按合同支付利息,后6个月按银行贷款利息(即6%)支付。8月份,银行又说第一次重组失败,现在第二次重组,让投资者继续等待。
“部分投资者家里等着用钱,而联盛的重组根本没有时间表,我们觉得就是无限期拖延”,有持有人表示。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按照合同,银行在代销产品和推介产品发生亏损时几乎不需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也十分有限。
在一般的风险提示书(格式合同)中,订立合同的几方会约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失误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银监会在2013年下发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只要明确了是代销信托产品以及买者自负盈亏,那么即使信托产品亏损了,银行也是没有责任的,打破刚性兑付,顺应市场之道并没有错”,业内人士表示。
代销银行相关人士则告诉记者,该行的风控要求十分严格,代销项目由分行上报总行,总行进行审查合格才可以进行后续程序。由于审查的门槛很高,所合作的信托公司也都是规模较大、在业内有良好口碑的公司,以往代销信托产品时,并未发生产品不能兑付的情况。如果信托公司已经出现不能兑付的问题,银行是绝对不可能与之合作的。
记者注意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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