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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代人消分拟重罚

  • 发布时间:2015-11-04 07:29:11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姝  责任编辑:吴起龙

  前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中提到:近年来,一些违法人员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并借此牟取经济利益,进而催生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非法中介。为此,此次送审稿增加了对代人“铲分”牟利的处罚新规。此外,送审稿还明确对于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三种行为,即使未构成犯罪,也处以资格罚、人身罚、财产罚三重重罚。

  【关键词】

  代人消分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代人消分初犯拟罚款2000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11年后,再度修改,拟对代人“铲分”牟利现象施以重罚:暂扣驾照六个月,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被处罚后一旦再犯,处罚力度将上升到15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

  代人“铲分”牟利案件频发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于2004年,确定了累计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但其中对于代人“铲分”现象并未涉及。

  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实施,提高了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不过仍未涉及代人“铲分”现象。

  与此同时,代人“铲分”牟利案件频发。仅去年以来,天津、牡丹江就陆续被曝中介明码标价为人“铲分”、机动车驾驶人协会收钱帮人“铲分”等案件。北京市大兴法院去年还判决了一起案件,幕后“职业铲分人”高佳喜自2012年起,贿赂多名交警和辅警,帮他的“代理人”铲分。

  罚则拟分初犯再犯两个层级

  此次,公安部在送审稿的《说明》中强调,为了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教育警示作用,借本次道交法修改之机,增加了对代人“铲分”牟利的处罚新规。

  罚则包括两个层级:初犯,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再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此外,组织、介绍他人代人“铲分”牟利,比如“铲分中介”、“铲分行会”,处罚标准跟“再犯”相同,也处以四重重罚。

  - 追访

  律师:本人受罚和代人消分甄别难度大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对交通违法行为施以“重典”,“比如闯红灯,闯一个红灯扣6分,闯2个红灯,一个记分周期的分就扣没了。可闯红灯也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失’闯红灯不少司机都遇到过,前边是大货车,挡住了视线,跟着大货车开过路口,才发现闯红灯了。这样闯的红灯,司机觉得冤枉,有的人就想办法‘铲分’”。

  刘昌松认为,上述情况决定了代人“铲分”也分为“人情铲分”和“交易铲分”两种情况,“‘交易铲分’就是把‘铲分’当成生意,甚至于个别交警也参与其中,无疑,这是法律打击的对象。可还有‘人情铲分’情况,朋友之间帮忙,这算不算牟取经济利益?该不该受到处罚?此外,如何甄别是本人主动接受处罚,还是代人‘铲分’?交管部门有没有这样的甄别能力?甄别清楚,需要投入多大的人力、物力?”

  刘昌松表示,送审稿中的代人“铲分”牟利新规,实际操作难度不小,“现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还不能完全实现让探头说话,有的探头并不能清晰拍摄到人脸,所以‘代人铲分’才有空间。与其要求交管部门加大甄别力度,甄别是本人主动受罚还是代人‘铲分’,不如提高科技执法水平,提高探头拍摄的清晰度、准确度”。

  【关键词】

  校车违规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超员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超速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违规未构成犯罪也重罚

  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校车超载超速和违规运输危化品入刑。与此衔接,国务院法制办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也有相应修改,校车超员超速追加资格罚、人身罚、财产罚三重重罚。

  现行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

  现行道交法并未单独提出校车违规问题,仅对“公路客运车辆”作出规定:如超员,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如超员超过20%或者违规载货,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对于上述条款,公安部此次在关于送审稿的《说明》中称,“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因此,送审稿将上述条款“拆分”为三条: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员、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并逐一制定罚则。

  校车违规未构成犯罪也重罚

  送审稿明确,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这三种行为,即使未构成犯罪,也处以资格罚、人身罚、财产罚三重重罚。

  以校车超员、超速为例,即使未构成犯罪,只要构成情节较重,则处财产罚(2000元至5000元罚款)、资格罚(暂扣驾照六个月)、人身罚(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规运输危化品同样如此:在未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暂扣驾照6个月,可处15日拘留。

  而上述三种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面对的不仅仅是追究刑责。

  如校车违规构成犯罪为例,超员的,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速的,吊销驾照。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也吊销驾照,并且进行“从业限制”,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同样面临重罚

  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这三种行为受到的人身罚、财产罚,不仅仅针对驾驶人,也适用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还是以校车违规为例,送审稿明确规定: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如果对超员、超速负有直接责任,则按驾驶人的处罚标准处以罚款、拘留。

  对此,公安部解释称:上述规定旨在“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 背景

  营运客车超员事故四年死亡1289人

  公安部在《说明》中列举了一组超员数据:2011年至2014年,全国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超员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由此强调“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为人故意实施,主观恶性强”。

  《说明》中还列举了一组超速数据: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上述车辆负有责任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由此强调现行道交法对于超速的罚则,“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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