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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原书记佟根柱获刑11年 受贿1500万

  • 发布时间:2015-12-31 07:24:2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郑羽佳  责任编辑:吴起龙

资料图片

  佟根柱利用曾担任昌平区委书记、区长等职务之便,在土地项目开发、企业改制、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三家企业老板的贿赂1500余万元,其中伙同情妇庞建贞(另案处理)受贿110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佟根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现年63岁的佟根柱,北京人,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公开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7年12月,佟根柱先后任昌平区委副书记、昌平区区长、昌平区委书记;2008年1月,佟根柱担任北京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佟根柱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

  据检方指控,2004年至2007年间,佟根柱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项目开发、企业改制、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佟根柱于2004年至2012年间,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庞建贞(另案处理),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法院查明,佟根柱单独或伙同庞建贞,收受三家企业的贿赂1500余万元。案发后,司法机关追缴了涉案钱款人民币120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佟根柱的家属代为退缴钱款人民币385万元。

  法院认为,佟根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受贿款项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12月22日,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佟根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此前,市纪委通报称,自1994年起,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原工作人员庞建贞与佟根柱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

  □案情

  一分钱没出情人吃干股

  据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2年间,佟根柱单独或伙同庞建贞,接受中港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土地开发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单独收受史某的钱款70万元,伙同庞建贞收受史某给予的财物1100余万元。

  庞建贞在供述中称,她通过佟根柱认识了史某,佟根柱介绍她到史某的海洋巨龙公司担任总经理。2005年,佟根柱说让她和史某一起搞项目,“史某知道我和佟根柱是情人关系,为了拉拢佟根柱,他愿意让我参与”。庞建贞称,后来她与史某注册成立了中港国际公司,她占40%的股份,史某占60%的股份,全部都是史某出钱。

  史某在证言中称,2004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区长佟根柱,后认识了庞建贞。2005年左右,为了让佟根柱帮忙找土地项目,他请佟根柱吃饭,在停车场将装有50万现金的水果箱子送给佟根柱。

  此后,史某在佟根柱的介绍下,认识了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总经理,并接触到由该公司开发的北七家镇歇甲庄村一级开发项目。在佟根柱的帮助下,史某的公司同意将上述项目的开发权转让出来。

  史某称,为了运作项目,在佟根柱的建议下,他和庞建贞于2005年11月成立中港国际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0万,2006年初增资至5000万,他占股60%,庞建贞占股40%,全部是由他出资。

  2008年初,史某与佟根柱、庞建贞一起喝茶聊天。期间,佟根柱对史某说,希望史某与庞建贞的合作能善始善终,别让庞建贞吃亏。史某说:“我当时的理解就是,已经给了庞建贞股份,将来要是项目运作不好,也要变现给她”。2009年,他与庞建贞商量让她退出公司,并答应给她1500万,但实际是给了1000万。

  据了解,除了史某在停车场给佟根柱50万和以退股补偿费为名给予庞建贞1000万外,2004年至2012年间,史某还为感谢佟根柱在土地开发项目上的帮助,为佟根柱报销个人消费票据20万元;在庞建贞的运作下,将公司一套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82万余元的房屋销售给佟根柱;通过庞建贞的运作,以办理高尔夫球卡为名给予佟根柱人民币39万元。

  趁上卫生间收5万欧元

  据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8年间,佟根柱接受新龙集团实际控制人宋某的请托,为该集团解决产权制度改革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宋某给予的钱款共计200余万元。

  宋某证言称,他于1998年成立了新龙集团,担任法人代表,后变更为实际控制人。他在昌平区开会时与佟根柱相识。为了能在房地产项目上获得支持,于2004年春天,和佟根柱在亚运村的酒店吃饭,中途两人去卫生间时,他将装有5万欧元的信封送给佟根柱。

  2004年底,宋某听说佟根柱要去美国考察,便到佟根柱办公室,将装有10万美元的纸袋送给他。宋某称,2005年,他送给佟根柱一张农业银行的储蓄卡,第二天,佟根柱把卡退了回来,“我就把装有40万现金的小布袋送给佟根柱”。

  宋某称,2004年至2008年,他给佟根柱报销过至少三四次个人费用,共计30多万元,“送给佟根柱这些钱就是为了拉近与领导的关系,在办理土地、房地产项目等手续时能获得领导的支持和同意,遇到困难时,也能帮忙协调”。

  宋某还称,他曾因新龙集团改制找佟根柱帮忙协调镇长齐某等人。在佟根柱的帮助下,区、镇很快就批准了新龙集团的转制方案。他还曾因一些项目找佟根柱帮忙协调减免相关费用,佟根柱都答应帮忙。

  佟根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证明,他承认收了宋某5万欧元、10万美元、40万人民币,而且宋某还报销了他个人消费的30万元。2005年6月,宋某到佟根柱办公室送了一张农业银行卡,佟根柱退还。佟根柱说:“由于数额太大,他第二天到宋某办公室退还,当时宋某又将装有40万现金的小布袋给了我。”佟根柱称,此后,宋某因一些项目的费用减免问题找他协调帮忙,“我没有主动要过钱,都是对方主动提出来的”。

  半价买房子还得装修好

  据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1年间,佟根柱接受龙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房地产项目容积率等问题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给予的财物共计190余万元。

  李某在证言中称,他的公司于2007年开始建设富松住宅小区。2006年至2007年,公司的小区项目正在调整规划,他找佟根柱协调当时的规划局局长,加快办理规划验收审批,很快就办妥了。后来,为了表示感谢,他先后4次给佟根柱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共计50万元。

  2009年,小区项目竣工销售。佟根柱与爱人在该小区选定了2套房屋。李某称,最贵房型价格卖到1万元左右,佟根柱不同意以市场价格购买,最后定的价格是每平米5000元,“佟根柱当时还不高兴,我答应将房屋装修,公司出的装修费有20多万元”。李某坦言,因为佟根柱是昌平区的领导,他想和领导搞好关系。

  后经法院查明,李某将其公司开发的小区的两套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19万余元销售给佟根柱。

  佟根柱曾供述,他找李某处理了50万的个人费用票据,还低价购买了李某公司开发并装修过的房子。佟根柱称,他帮助李某协调过区规划局等,“我收受钱款、低价购房等都是对方主动提出来的,我没有主动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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