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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要求三级大医院至少需配备60%基本药物

  • 发布时间:2014-11-04 10:23:41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顾小萍  责任编辑:孔彬彬

  以后到大医院也可以选择到更多的便宜药物。昨天,江苏省卫计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明确,三级综合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少于70%,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配备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少于60%。

  《通知》要求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为: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二级中医院原则上不少于7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70%,三级中医院原则上不少于60%。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本单位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40%—50%,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20%—30%,其中,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不低于销售基本药物总金额的50%。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和销售金额应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10%。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优先配备使用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

  另外,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配备使用的品种(按通用名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销售药品总金额的15%。具体品种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诊疗科目确定的诊疗范围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进行选择,鼓励多用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基本药物目录中可以替代的品种不得选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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