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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领域成伪劣重灾区 大案频发金额最高近两亿

  • 发布时间:2014-10-09 17:29:18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戎明昌 陈捷生  责任编辑:孔彬彬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专题发布《广东法院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详尽解读了近5年来我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

  白皮书透露,广东法院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近5年来,共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一审案件2067件,给予刑事处罚的3230人;涉案总额年均达4亿元,其中,药品领域成为了伪劣的“重灾区”,几乎占了受理案件的一半。

  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表示,广东法院将严把法律关和证据关,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审结,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分子,确保该类案件审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现状

  大要案频发金额最高近两亿

  白皮书对近5年来广东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数据显示,共受理一审案件2067件,审结2030件,结案率为98.21%,判决生效的被告人3270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的3230人,处刑率为98.78%。

  其中,2009年深圳中院一审的华杰、吴夏等7人生产假冒国外注册商标的药品在境内销售,涉及9个罪名,涉案金额高达1.9亿元,创下了广东法院审结个案涉案金额最高记录。此案主犯华杰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2010年汕尾中院一审的林锦瑞、林文聪等3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涉案金额达6192万元;2012年潮州中院一审的唐禄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涉案金额高达7169万元。

  白皮书还列举了诸如“瘦肉精案”“毒腊肠案”“毒粉条案”“毒面粉”等多起危害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大要案。其中,被告人蒋流清、陈红英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喂养生猪,涉案生猪约550头,主犯蒋流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罗祥生、罗建明等4人在生产粉条时添加工业石蜡、墨汁等添加剂,涉案粉条共计11万余公斤,主犯罗祥生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药品领域伪劣案占比近一半

  白皮书透露,伪劣商品品种多,涉及消费者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其中,药品领域占49.14%;烟草领域占25.53%;食品领域占15.73%;家用电器及数码产品领域占2.13%;日用消费品领域占1.45%;农资化肥领域占1.38%;交通运输领域占1.17%;美容保健领域占1.04%;工业设备领域占0.97%;建筑材料领域占0.9%;特种设备领域占0.35%;消防用品领域占0.14%;医用器材领域占0.07%。白皮书同时称,多数伪劣商品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生产生活,如被告人张炫、杜平等17人非法销售伪劣保健美容产品,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被害人多达几十人,主犯张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佛山市金兑静电粉尘设备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中,涉案伪劣真空木纹热转印设备爆炸,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白皮书还专门对近年来珠三角地区销售境外无进口批文药品的案件在假药案件中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2009年至2013年间,珠三角地区销售境外无进口批文药品的案件在假药案件中的比重较大:珠海市两级法院共审理销售假药案件14件,销售境外无进口批文药品的案件8件,占57.14%;中山市两级法院共审理销售假药案件32件,销售境外无进口批文药品的案件14件,占43.75%;深圳市两级法院共审理销售假药案件382件,销售境外无进口批文药品的案件72件,占18.85%。

  问题

  质量鉴定意见成断案“掣肘”

  白皮书还列举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比如,部分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使用工业盐水制造酱油,而质量鉴定意见仅反映检出亚硝酸盐成分,既未说明该亚硝酸盐成分是否为工业盐水,样品是否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亦未说明样品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审判人员据此难以判断送检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对人身、财产存在危险及危险的程度,不利于案件定罪量刑;比如,部分案件中,涉案伪劣产品的质量鉴定还存在鉴定机构无法定资质条件,送检样品未能证明即为本案涉案物品,涉案伪劣产品有多种型号但只鉴定部分型号,未予全部鉴定等问题,给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带来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白皮书提出了两条规范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及时下发各类商品鉴定机构名录,解决实践中部分产品鉴定机构不明的问题。二是进一步规范出具鉴定意见。一方面将假冒伪劣商品质量鉴定从纯技术性分析转变为鉴定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技术性、专门性分析,能够对商品的真伪,对商品是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何种程度的危险等提出明确的意见,真正起到有针对性地辅助审判的作用;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检材、对象、主体、程序、方法及鉴定意见形式要件等方面的要求,做到形式完备,要件齐全,程序合法,意见明确。

  寻策

  司法建议助力“源头打击”

  笔者留意到,白皮书介绍了广东法院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监管体系。以2013年司法建议为例,2013年全省法院共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5篇,内容主要还是涉及对民众健康安全影响最大最广泛、民众最为关心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如,梅州中院《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从源头保障猪肉食品安全的司法建议》发出后,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职能部门主动作为,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市畜牧兽医局专门召开局班子会议,派出工作组赶赴各县(市、区)指导督促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经信局有关领导到梅州中院反馈采取的措施和相关工作情况;市政府、市畜牧兽医局亦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回函反馈。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司法建议发出后,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并复函介绍了餐饮服务监管和保健食品监管两大重点领域的基本情况、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下一步的主要措施。

  对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勇:

  依法从重惩处罪行严重犯罪分子

  南方日报: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手法日渐隐蔽,我们应当如何更好地实现“源头打击”?

  王勇:针对犯罪手段日趋隐蔽、智能的特点及主犯归案少的情况,为进一步有效遏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实现更高效的源头打击,我们必须注重综合治理,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实施有效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着力对该类犯罪进行源头打击,通过经常性排查,查找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线索,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出资者、主要生产者和主要销售者。行政执法部门还需注重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市场巡查、进出口货物监管、物流监管、城市出租屋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从生产、销售、流通各个环节防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南方日报:广东法院将如何更有效地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王勇:广东法院一直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重惩处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给社会经济发展 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主犯,我们的态度是一贯的,那就是“坚持用足法律,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同时,我们还将积极发挥司法对加强社会治理、市场规范的法治规制作用,坚持能动司法,进一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通过加大司法建议力度,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隐藏的体制机制、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围绕如何促进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就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建言献策。

  制售假犯罪七大特点

  1.伪劣商品品种多,涉民生领域广。涉案伪劣商品品种包括食品、药品、烟草、农资化肥、家用电器、日用消费品、汽车用品等,囊括了消费者的衣食住行用。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比重较大,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29.03%,达600件。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共同犯罪比重较大,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趋势明显。共同犯罪378件,占该类案件的26.09%;共同犯罪手段以家庭作坊式向产、供、销一体化发展,涉众型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趋势明显。

  4.有针对性选择作案地点和借助互联网、新兴物流业销售,作案手段更为隐蔽。

  5.销售境外无进口批文药品的案件比重较大。该类案件近年比重不断上升,珠三角地区尤为明显。

  6.涉案金额大。近5年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涉案总额年均在4亿元左右。从个案看,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

  7.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外来人口占相当比例;涉案人员年龄主要在30岁至45岁之间,部分案件亦有未成年人参与。

  典型案例

  案例1

  生产“出口假药”主犯获刑无期

  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华杰、吴夏等向张学胜等多人提供假药样品,由张学胜等多人分别组织生产假药。张学胜等多人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和“XENICAL”、“万艾可(VIAGRA)”、“CIALIS”和“LIPITOR”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带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药品,并将药品销售给华杰、吴夏。华杰、吴夏购得上述药品后,指使李康兰等人进行质检、分装药品,将药品销往境外。

  经鉴定,被告人华杰、吴夏等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值人民币189780539元。

  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华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吴夏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人民币2000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华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例2

  生产“毒粉面”主犯获刑八年

  2010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罗祥生、罗建明等人设立生产伪劣粉条的窝点,购买制造粉条的机器、原料、添加剂,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纯红薯粉”和“珍珠粉”19286.5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73288.7元。其中,“纯红薯粉”以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工业石蜡、墨汁、柠檬黄等进行生产;“珍珠粉”以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工业石蜡等进行生产。

  2010年12月24日,罗祥生因上述窝点无营业执照两次被工商部门查处,遂纠集被告人谭满娥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中山市祥明食品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罗建明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2月至4月,罗祥生、罗建明在祥明公司内组织工人继续以上述方式生产、销售伪劣“纯红薯粉”、“珍珠粉”共计110982.25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55598元。综上,罗祥生、罗建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粉条共计136908.75公斤,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28886.7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232元。

  经审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祥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建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祥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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