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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患上脑病 医院被判诊疗存过失担责40%

  • 发布时间:2016-01-11 15:35:35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吴青瑜  责任编辑:吴起龙

  新生儿出生却患上缺血缺氧性脑病,难以接受事实的父母认为是医院的过失造成孩子疾病,于是将医院诉至法庭索赔19余万元。近日,石景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4年9月11日,原告刘女士入住北京某医院待产,入院检查显示产妇、胎儿一切正常。四天后,刘女士诞下一男婴,全家欢喜。但不久后,男婴被诊断为新生儿轻度窒息、胎粪吸入。在转入专科医院后,男婴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不得不住院治疗。

  据记者向医疗界人士了解到,缺血缺氧性脑病是指由于缺氧或脑供血不足而导致的脑组织及其功能的损害。新生儿在围产期内常因缺血缺氧致病,轻、中度患儿只要及时治疗,一般都不会留有后遗症。

  刘女士夫妇认为儿子患病与医院的失误脱不了干系。刘女士称,怀孕期间也在这家医院做产前检查,孕期B超显示自己的羊水少,她找医生查看,却遭到拒绝。最终,由于生产时间过长,导致儿子出生时吸入胎粪,头部挤压受损,造成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夫妻俩坚持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余万元。

  司法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医方未动态监测羊水量变化,未及时查找羊水少的原因,存在医疗不足”;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幼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程度。

  随后,刘女士夫妇根据鉴定结论要求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6万余元。但医院一方对鉴定结论持异议,认为幼儿的损害结果是其自身原发性疾病造成,医院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存在一定医疗过失,认定其对原告的相关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刘女士夫妇损失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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