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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某贸易公司无证经营进口药品获刑

  • 发布时间:2014-10-28 08:42:58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梁振君  责任编辑:孔彬彬

  海口某贸易公司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药品。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5000元。

  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成立,林某某(现年52岁,海口人)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2012年12月,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药品销售。

  2013年2月27日,海口市食药监局对该公司商铺进行例行检查时,在销售货架及货柜中发现胃仙U、蜜炼川贝枇杷膏、珮夫人止咳露、止痛膏等68个规格品种的药品72瓶。但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出销售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该批药品外包装亦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海口市食药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涉案的药品为假药,将涉案药品登记保存。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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