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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四难”

  • 发布时间:2014-12-10 09:13:4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孔彬彬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是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2012年以来,河南省内乡县共发生精神病人引发的命案5起,造成11人死亡、1人重伤。修改后的刑诉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医疗存在操作难、医疗难、执行难、监督难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法律规定笼统,操作难。刑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即由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012年5月,精神分裂症患者王某因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用菜刀将其妻子和6岁的儿子杀死。经内乡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县法院对王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后,对公安机关的执行程序、强制医疗的执行地点、执行费用如何解决等等,相关法律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在执行中无章可循。

  没有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医疗难。对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精神病人,对其强制医疗应当选择各项条件比较好的、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但该县还没有设立此类医疗机构,只能把精神病人送至该县唯一一家精神病康复医院。该医院属于私立性质,建院规模较小,费用基本是自收自支。受硬件设施不到位、医护人员少、治疗费用高等条件限制,不能对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精神病人进行单独医疗,影响医疗的效果。该县赤眉镇马姓一家兄弟四人,三人患精神病,今年4月被送进精神病康复医院进行强制医疗,由于受治疗条件和专业护理人员缺少等因素的制约,出现了病情反复的状况。

  没有具体的责任部门,执行难。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目前没有一个具体的责任部门来落实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2013年10月12日,内乡县赤眉镇的精神病患者马某将其丈夫砍伤致死后,被送至内乡县精神病医院强制医疗。马某虽在新农合的报销范围,但根据卫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病人连续治疗三个月的,费用为每月3800元,3个月至6个月为托养时间,费用减为每月1900元。6个月后,新农合将不再解决费用。为此,医院先后求助民政部门,告知对象不符合要求,经县司法局请示市司法局,也没有具体解决办法,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让找镇政府解决,镇政府要求病人所在的行政村解决,村里更没有解决能力。由于责任部门不明确,导致强制医疗的执行无法进行。

  病人情况复杂,监督难。一方面对精神病人的监控不到位,致使一些应该强制医疗的对象处于无人管控状态。另一方面,医院对轻度病人是否存在滥用药物、随意使用电磁疗法等增加治疗费用情况,对长期治疗的病人是否治愈如何鉴定,以及由哪个部门鉴定等,既没有相应管理规定,也缺乏具体监管措施,难以对强制医疗进行有效监督。2013年以前发生案件的5人,除余某因具有限制责任能力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外,其余4人均处于各自家中,对周围群众形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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