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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影响医疗秩序 谁闹给谁赔?

  • 发布时间:2014-12-10 09:13:1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高扬  责任编辑:孔彬彬

  近年来,医闹并不少见,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在湖北武汉,王女士因对医院多次整容手术效果不满,“多次到美容外科门诊室吵闹,还带着斧头打砸门诊室的办公设备。”经调解,医院给予王女士“人道主义补偿金”3万元。她并不满足,继续通过短信恐吓,尾随医生并威胁伤害其家人,近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四年。

  一项数据显示,我国医疗纠纷年均增幅达30%以上,医疗纠纷升级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医闹”。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给予患者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金”,彰显了医院救死扶伤的人文关怀,值得称赞。然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多数医院采取“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做法,这种不讲原则的处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闹的嚣张气焰。不可否认,在一些医患纠纷中医院是过错更大的责任方,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医院应当赔偿的就遵循法律原则依法赔偿,不应赔偿的就不赔偿。“人道主义补偿金”不应该成为医院支出清单中的一笔糊涂账。

  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就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有意向患者一方倾斜,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部分构成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医方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加大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同时,加重了医方的举证责任。法律上的倾斜导致个别患者或家属试图将自己对医疗效果不满的事情转化为医疗事故,加重了医方的责任。

  医院作为医患纠纷的当事方,一旦与患者之间发生纠纷,要注意选择正确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不能因为“图省事”平息事端毫无原则地妥协,“理直”还要“气壮”,企图用钱解决问题不仅于缓解患者情绪无益,还会让患者觉得医院理亏,同时滋生“职业医闹”,引发不该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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