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当医闹遇事不靠“闹” 哪些属“医闹”行为
- 发布时间:2014-09-28 15:36:04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孔彬彬
发生医疗纠纷时,有的患者本人无力参与调解,需要委托他人代理,但在进行委托时,却不清楚哪些人符合代理人的法律规定。
“目前,涉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委托代理人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丹东市司法局局长李灜介绍说,正是由于人民调解在法律层面没有对委托代理人做出规定,也使得一些患者为了获得更多赔偿,找社会上的“医闹”充当代理人,影响调解工作。为了明确委托代理人范围,丹东市医调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委托代理人身份。
据了解,医调委以前调解的一起医疗纠纷,就出现过“医闹”充当代理人,分别给医方、调解员施压,进行谩骂、威胁甚至有攻击性行为,在核实那名“医闹”不符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后,立即取消了其代理人资格,并交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那么,哪些属于“医闹”行为呢?
丹东市医调办主任周虹表示,“医闹”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等。
“患方被卷入医疗纠纷中,身心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及时赔偿、给个说法的要求无可厚非,但为了获取不合理赔偿而做出过激的‘医闹’行为触犯法律就会得不偿失。”周虹说,“医闹”行为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给医护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稳定,如果在调解中发现“医闹”行为,则会向公安机关及时报警。
“目前,丹东市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医闹’现象在丹东已大为减少。”李灜提醒说,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勿抱着“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心态触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