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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黑名单”迟报漏录须追责

  • 发布时间:2014-11-19 08:15:0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孔彬彬

  从葛兰素史克中国籍高管被抓到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多名官员落马,有关部门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查处力度不断加大,诚信建设措施也陆续启动。然而,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迄今为止公布“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寥寥无几(11月18日《四川日报》)。

  新修订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自今年3月15日施行以来,全国有26个省(区、市)制定印发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至今只有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上报了1条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国家卫计委网站“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栏也只转载了这一条信息。为何如此?如果说是因为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对象寥寥无几,则与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的现状不符,国家卫计委也不至于兴师动众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订。于是,就有必要从规定执行层面进行排查,看看到底是哪一环脱节造成如此局面。

  “黑名单”制度并非根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万能药,但只要真正落实到位,其震慑作用不言而喻。毕竟,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只要进入了“黑名单”,其生产经营行为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关系到这些企业的生存:被一次列入“黑名单”的,其产品面临两年内禁入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且在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若5年内两次及以上进入“黑名单”,两年内禁入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

  然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并不直接带来这些后果,只有其被录入“黑名单”后,这些规定才会发生作用。由此可见,“黑名单”录入工作虽然不是执法行为,但其给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造成的影响不亚于行政执法;“黑名单”录入不是行政处罚,但其所带来的行业“禁入制”不亚于行政处罚。如果录入不及时,不利于彰显“黑名单”制度的震慑作用,行业“禁入制”也就被人为延迟、放松;录入遗漏,则体现不出“黑名单”制度的权威,影响制度整体合力的发挥。

  今年2月26日,国家卫计委专门下发通知明确“黑名单”录入任务分工,要求建立逐级报送制度、加强综合监督检查。但是,通知的指导性远远高于约束性,从各地近8个月贯彻落实情况可见一斑。不录入就意味着行业不禁入,生产经营行为就不受影响。必须建立严格的权责对等的“黑名单”录入责任制,实现应录尽录、及时录入,加强监督,对迟报、瞒报、漏报的,查清原因严格追责,严防录入环节增添新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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