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将调整进出口关税 进口奶粉箱包关税将降
- 发布时间:2015-12-10 07:36:52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吴起龙
财政部昨天发布消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国进出口关税。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口商品的关税将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不过,对于这些商品主要是采取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进口关税,而并非直接调整税率,这意味着这些商品的进口税率未来还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空间。
财政部昨天发布消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国进出口关税。记者了解到,为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适应国内消费升级需求,2016年将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以往进口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进口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包括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围巾、毯子、真空保温杯、太阳镜等商品均在降税范围。
以服装为例,毛制、棉制的男女式大衣由之前16%的最惠国税率降至8%的2016年暂定税率。毛制男女西服套装进口税率由17.5%降至10%,毛制男女上衣由16%降至8%。此外,多种鞋类的税率也由24%降至12%,部分衣箱、手提包税率由20%降至10%,毛皮衣服也由23%降至10%。这意味着很多名牌服装、箱包明年的进口税率将明显下降。
此外,备受关注的婴儿奶粉也在明年的降税范围之内,其中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特殊婴幼儿奶粉的进口税率由20%大幅降至5%,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也由15%降至了5%。另外,其他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业税率降低,由15%降至了5%。
除了对部分进口商品降低进口关税外,2016年我国还将对部分出口关税调整,如适当降低生铁、钢坯等商品的出口关税,取消磷酸、氨和氨水等商品的出口关税。2016年我国将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则税目总数将由8285个增加到8294个。
另外,根据我国与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2016年起我国还将对中国与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新西兰自贸协定以及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等7个协定实施进一步降税。其中对原产于冰岛的27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瑞士的5923个税目商品、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247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秘鲁的1802个税目商品、原产于新西兰的92个税目商品实施进一步降税;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各2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此外,我国明年起将对原产于东盟成员国、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新加坡、智利和台湾地区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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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本月20日同时生效
商务部昨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12月20日同时生效,并第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第二次降税。
在开放水平方面,中韩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同时,双方承诺在协定签署生效后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
中澳自贸协定方面,内容上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十几个领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其中在货物领域,根据双方协定,双方各有占出口贸易额85.4%的产品将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实现零关税。减税过渡期后,澳大利亚最终实现零关税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额占比将达到100%;中国实现零关税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额占比将分别达到96.8%和97%。
两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布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落实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根据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为更大力度支持技术转让,即使企业虽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签订了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合同,但如果其按合同约定的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是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确认取得的,则该技术转让收入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还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据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这两项优惠政策最早都是在中关村进行试点,今年6月又将这一优惠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决定将这两项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持续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