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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价目录拟缩减至7类 盐价将适时放开

  • 发布时间:2015-05-07 07:13: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朱苑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我们对2001年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1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邮编100824。传真请发至:(010)68501738。网上提意见,请登陆:http://www.ndrc.gov.cn/yjzq/

  附件:1、

中央定价目录拟缩减至7类 盐价将视盐改进程适时放开

中央定价目录拟缩减至7类 盐价将视盐改进程适时放开

中央定价目录拟缩减至7类 盐价将视盐改进程适时放开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2.成品油(含供军队及专项用户用油)价格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 号)管理,视体制改革进程适时放开。

  3.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 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4.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且竞争尚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 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2、关于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的说明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2001 年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 第 11 号,简称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对 13 种(类)商品和服务 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0 多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重要 的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目前实际由中央管理的价格为 10 种(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 价格的机制,根据 2014 年 11 月 1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 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在稳步推出一系列价格改革措施的同 时,对现行中央定价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铁路法》、《邮政法》、《民航法》、《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二十六号和第二十七号), 对涉及价格改革的有关条款作了修订,使这次修订中央定价目录 于法有据。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有 7 种(类)、25 个定价项目。

  制定或调整纳入中央定价目录项目的价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价格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价格变化 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生活的影响,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 查监审、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告等程序,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

  3、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国家计委令第11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国家计委令第 11 号)

中央定价目录拟缩减至7类 盐价将视盐改进程适时放开

中央定价目录拟缩减至7类 盐价将视盐改进程适时放开

中央定价目录拟缩减至7类 盐价将视盐改进程适时放开

  说明: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管理商品或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 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 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包括两部分:(1)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应同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注明国务院定价部门。列入中央 定价目录的商品中,国务院价格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非代表品价格按照定价目录由地方制定。(2)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规 定关于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定价条件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可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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