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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开征求对修订中央定价目录意见

  • 发布时间:2015-05-06 16:58:1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中国网财经5月6日讯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我们对2001年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1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邮编100824。传真请发至:(010)68501738。网上提意见,请登陆:http://www.ndrc.gov.cn/yjzq/

  附件 1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2.成品油(含供军队及专项用户用油)价格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 号)管理,视体制改革进程适时放开。

  3.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 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 开。

  4.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且竞争尚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 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附件 2

  关于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的说明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2001 年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 第 11 号,简称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对 13 种(类)商品和服务 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0 多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重要 的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 经由市场形成。目前实际由中央管理的价格为 10 种(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 价格的机制,根据 2014 年 11 月 1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 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在稳步推出一系列价格改革措施的同 时,对现行中央定价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 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铁路法》、《邮政法》、《民航法》、《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修正案(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二十六号和第二十七号), 对涉及价格改革的有关条款作了修订,使这次修订中央定价目录 于法有据。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有 7 种(类)、25 个定价项目。

  制定或调整纳入中央定价目录项目的价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价格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价格变化 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生活的影响,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 查监审、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告 等程序,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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