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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部署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 发布时间:2014-12-08 17:30:22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少雷

  国土资发﹝2014﹞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准确掌握2014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持续更新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有效支撑国土资源综合监管,服务“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部署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深化“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支撑国土资源监管,实现变更调查成果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耕地目标责任考核、土地执法督察等相关工作中的“一查多用”,服务节约集约用地和尽职尽责保护耕地。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主要任务如下。

  (一)开展遥感监测。

  按照《2014年度土地利用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部组织采集2014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分县(市、区)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2014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并追踪核实以往年度工作中相关图斑情况,制作分县(市、区)的2014年度遥感监测成果。

  (二)下发用地管理信息。

  在遥感监测成果上,空间套合叠加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近年来验收项目区范围界线,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新增耕地调查。同时,部将随同遥感监测成果一并套合下发综合监管平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勘测定界范围界线,增减挂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场地平整区范围界线等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各地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

  (三)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基本农田上图。

  各地以201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以日常变更为基础,利用年度遥感监测成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调查2014年度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并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对实地发生建设的,按照实地情况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对实地发生推填土,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的,地方应提供现场未建设的实地照片。对于 2014年12月31日前,实地已依法拆除的监测图斑,应维持原地类。对2014年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按照处理结果如实进行变更。对2014年度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不得纳入本年度变更。

  除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地类。确有上述地类调整的,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上报时,应同时上报经部相关司局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未经部审查通过的,一律不得纳入本年度变更。经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方可变更。

  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四)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省级全面检查。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省(区、市)调查成果核查和质量把关。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的要求和特点,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遥感影像,对各县(市、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核查、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全面审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对于遥感监测图斑,经县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核实认定为违法用地的,按建设用地上报,并由地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耕保、利用部门审查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结果,以及执法机构审查通过的违法用地相关信息,随已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并汇总上报。

  (五)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内业抽样检查。

  部以遥感监测图斑和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图斑为总体,以省(区、市)为单位,对各省(区、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内业抽样检查,对抽样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对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省份,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全面修改,部将再次开展内业抽样检查,检查评价再次不合格的省份,部将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开展逐图斑全面比对工作。比对发现的问题,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逐图斑修改到位。

  (六)开展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外业抽样检查。

  在内业抽样检查时,部地籍司、耕地司、利用司、执法局和规划院,同步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开展外业实地抽样检查, 检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图斑的正确性。对内业、外业抽样均合格的省份,由地方对外业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修改到位后,直接进行数据库更新入库。对外业抽样检查不合格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与内业检查结果一并反馈,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全面修改,部再次组织内外业同步抽查。

  (七)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现状数据汇总。

  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将通过检查的各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更新入库,最终形成2014年度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本年度每块土地的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汇总结果。

  (八)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和数据统计分析。

  部统一组织,依托部综合监管平台,将用地管理信息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结果空间叠加,自动分类标注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用地管理信息,计算标注信息各分类面积。同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部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界线,自行叠加套合,形成各自需要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汇总结果和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九)开展变更调查成果数据评价。

  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建设用地、耕地和林地等地类变化情况,采用抽样的方法,以省(区、市)为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图斑,核实样本图斑的地类、范围和面积,并结合地方变更调查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客观评价各省(区、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情况。各省(区、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结果在全国通报。

  二、总体要求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是准确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实施管理方式转变,加强用地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一查多用”和“以图管地”的重要基础。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切实落实保障措施,严格把关成果质量,确保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国土资源批后监管职能转变,加强对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中,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各地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方案的要求,统筹谋划,科学安排好调查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调查工作有序顺利开展。针对近两年来土地变更调查暴露的各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请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变更工作,提早准备,积极收集、整理本地区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用地管理信息,特别是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等用地管理信息和土地整治等补充耕地信息,认真做好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相关备案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格把关。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组织原则,积极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各级地籍部门负责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的调查与核实,规划、耕地、利用、执法等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用地管理信息的报备、标注以及审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要求,加强对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把关。县级要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要对本省区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部将组织以省级为单元的调查成果进行抽查,对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省份,重点开展逐图斑内业全面比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由各省(区、市)负责限期逐图斑修改到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或存在人为弄虚作假的,将给予公开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整改不到位的图斑和外业抽样检查不合格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将全部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土地督察机构,结合督察工作进行处置。同时,部执法局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发现属于违法用地的,将严肃查处。部还将依据各省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结果,公开通报并开展省级成果质量奖惩。

  (三)保障到位,按时完成。

  部将于2015年7月1日全面启用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用于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参与节约集约用地、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因调查工作滞后,导致缺乏基础数据支撑的,将直接影响上述工作正常进行。因此,各地要紧抓安排,积极落实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及时开展技术指导,保证调查工作顺利推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各地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调查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使用经费,防止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时间安排

  (一)2014年9月起,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提取遥感监测图斑,及时提供地方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以及部相关部门使用。各地以日常变更为基础,结合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监测图斑变化情况,调查年度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

  (二)2014年11月起,部下发2014年度综合监管平台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地向综合监管平台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部将提取2015年1月31日在部监管平台上备案的用地管理信息,作为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的控制数。逾期未备案的,不作为本年度套合标注的依据。

  (三)2014年12月15日前,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将调整有关材料报部备案。经部检查无误的,作为本年度初始数据库。

  (四)2015年2月10日前,各省组织,完成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把关,并将省级把关后的分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报部。

  (五)2015年3月10日前,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内、外业抽样检查工作,并反馈检查结果。抽样检查合格的省份,随即开展数据库更新入库及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工作。抽样检查不合格的省份,依据检查结果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六)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成果的抽样检查工作,对再次抽样检查不合格的省份,开展全面比对工作,并将全面比对结果反馈地方进行限期整改。对外业检查不合格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移交土地督察机构。

  (七)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抽样合格省份的数据更新入库及用地管理信息套合工作。

  (八)2015年4月30日前,地方完成全面比对结果的修改入库。

  (九)2015年5月20日前,完成全部的用地管理信息套合,完成全国数据库更新和数据汇总工作,适时召开汇总会。开展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价工作,起草报国务院的变更调查报告。

  (十)2015年7月1日,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启用。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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