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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自首成反垄断突破口 12家日系车企垄断超10年

  • 发布时间:2014-08-21 08:02:34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匡小颖  责任编辑:陈晶

  导读:4月2日,日立主动向发展改革委自首,报告了与相关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随后自首的不二越和日立一起被免除处罚。

  昨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对12家日本汽配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的处罚决定: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这是中国反垄断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

  涉案企业多次会谈达成订单报价协议

  经国家发改委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12家日系车企垄断时间超10年

  国家发改委认为,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故对12家涉案企业作出处罚。

  不论从数额还是处罚标准,此次“罚单”都可以称为中国反垄断史上最严厉。对于从重处罚相关涉案企业,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原因在于涉案企业垄断持续时间长、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次数多、知法犯法情节等。例如,八家零部件生产企业和四家轴承生产企业的垄断持续时间分别为10年和11年。

  找到“自首”企业成案情突破关键

  由于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境外,反垄断调查人员无法到实地调查取证,以致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难度。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相关人士称,调查人员综合运用法律责任条款和宽大政策,让垄断同盟出现裂缝。2014年3月,发展改革委反垄断调查人员因其他反垄断案件到日立中国进行突袭调查。调查人员向日立中国宣传和解释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4月2日,日立主动向发展改革委自首,报告了与相关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随后,不二越等企业纷纷自首。

  日立称因积极配合被免除罚款

  在多家外资汽车及零配件企业因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而陆续接到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后,日立汽车系统株式会社昨天对外发布公告,称此前已接到国家发改委关于日立汽车系统在部分汽车零部件的销售上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的通知。日立方面发给《北京青年报》的声明称,由于公司全面配合国家发改委的调查,并且主动报告并提供了重要证据,因此得以适用减免处罚制度,最终被免除罚款等一切行政处罚。

  日立方面同时表示,为了严格遵守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公司已经完善了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员工通过手册等形式进行学习教育、实行定期监察等多项举措,努力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今后日立汽车系统将强化上述措施,全力贯彻遵纪守法工作。不过日立方面没有具体透露其违反《反垄断法》的具体情况,也没有提及未来的汽车零部件销售模式和产品价格是否会有所调整。

  涉事企业均提出整改措施

  国家发改委通报称,涉案企业均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销售政策和销售行为进行整改;二是对公司全体成员进行反垄断培训,确保员工行为符合中国法律要求;三是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主动维护竞争秩序,并惠及消费者。

  昨天上午,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在国新办回应此事时表示,中国是法治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违反了《反垄断法》,都要受到查处,都要接受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还表示,将对本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确保公平执法。文/本报记者 孙昌銮 张钦

  释疑

  住友罚款从3.4亿多元调减到2.9亿多元

  罚单如何算出?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考虑到这两起案件违法时间持续10年以上,多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我国市场产生严重危害和影响,因此要从重处罚。同时,对符合《反垄断法》宽大条款规定的企业,依法免除或减轻了处罚,做到依法行政、罚过相当、公平公正。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次处罚,最多对企业作出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

  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发展改革委向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3家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中2家企业对个别订单的细节进一步陈述,另1家公司住友由于之前提交上年度销售额时将其合资公司的销售额也全部合并计入,要求按照合资公司归属住友的权益对销售额进行部分修正,发改委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在决定书中对订单细节进行了客观描述,对住友的罚款告知书的3.4亿多元调减到决定书的2.9亿多元。文/本报记者 孙昌銮

  关注

  巨额罚款交给谁?

  反垄断制裁的罚款最终的去向是哪里?谁是最终受益者?对于这一公众极为关注的话题,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此类罚款要直接上缴中央财政

  根据《反垄断法》,对于涉嫌垄断的企业,由反垄断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企业服从处罚决定,就应在指定时限内将罚款交至指定账户。

  据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惯例,国家发改委开出的此类罚款要直接上缴中央财政。

  据悉,对于本次罚款的接收,财政部专门设立了执法账户,境外企业将罚款汇至这一账户,直接上缴国库。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如果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消费者是罚款的最终受益者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所律师魏世廪表示,按照法律,罚款是会上交到国库的。消费者不是罚款的直接受益者,但却是最终的受益者。因为罚款的数额越大,对企业的震慑作用越大,降价更明显,不管是买车,还是维修保养,消费者少花钱也就是最终受益。

  2013年1月初,国家发改委对6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生产商等处以3.53亿元经济制裁,并要求其退还国内彩电企业1.72亿元的多付价款。在这起事件中,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让垄断的受害者得到了补偿,这种处罚方式让公众感觉到了直接受益。

  不过,魏世廪认为,这其实是反垄断的一种整改方式,和罚款是并列的关系。“如果企业主动真心拿出整改措施,最终的罚款会少一些。如果整改措施不利,或者是应付性的降价,在一些没人买的产品上降价,那执法部门在综合考量时就会加大罚款的数额。”

  受罚企业能否参考微软案例

  涉嫌反垄断的企业究竟怎样整改,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由企业自己提出。2003年微软在加利福尼亚州被法院判决利用垄断地位操控软件产品销售价格,当时微软被处以11亿美元的罚款,做法是由微软提供11亿美元的代金券,只要在1995年至2001年间曾经购买微软产品的消费者和企业,都可以申请这些50-200美元不等的代金券,用以购买微软公司的电子产品。

  魏律师认为,其实这个案例对于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来说也有参考意义。如果只是罚款,上交到国库里,消费者并不是直接的受益者。如果以这种代金券的形式,便能让消费者直接受益。

  因为汽车行业垄断行为受害的消费者今后该如何维权?魏律师介绍,根据《反垄断法》,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不过由于现在处罚的主要是汽车零配件厂商,消费者在修车保养中的损失比较小,因此起诉成本比较高。但如果发改委后续对整车企业开始处罚后,消费者可以集体起诉垄断企业,可行性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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