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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职工状告诺基亚胜诉 获赔10万可继续上班

  • 发布时间:2014-09-19 11:29: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颜斐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万先生因未得到公司书面正式通知,拒绝搬迁办公场所,并在回老家奔丧后继续回原址上班,诺基亚公司以不服从公司搬迁决定和旷工为由,解除与他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昨天,市二中院经审理后当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继续履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诺基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的十个月工资共计102400元。

  被辞经过

  2008年5月12日,万先生与诺基亚西门子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去年10月变更为诺基亚技术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研发工程师。2012年5月16日,公司通过系统发出变更万先生的直线经理为张某的邮件。同年8月22日,张某通过邮件告知万先生公司于次日搬家,从原来的酒仙桥办公区搬至望京办公区。不过,万先生次日并未搬离。当天,万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奔丧,8月28日返京后仍回到原办公区上班。

  2012年9月5日,诺基亚公司以万先生不遵守直线经理指示、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在申请仲裁被驳回后,万先生状告公司违法,要求判令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共计10.2万余元。一审败诉后,万先生上诉要求改判。

  庭上辩护

  争论焦点1 搬家通知

  万先生当庭表示,张某并非公司员工,自己曾就张某的身份以及张某通知其搬家的邮件向公司提出过异议,但未得到答复。在存疑的情况下,他才没有搬迁。而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也未征得他本人同意。“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到另一个部门从事网络工作,与原来的工作内容完全不相干。”

  诺基亚公司代理人说,公司搬迁前曾给万先生做了大量工作,不得已才发书面通知,因万先生拒签,公司将搬迁决定通过直线经理发邮件的方式,以扫描件形式发送给他。

  争论焦点2 是否旷工

  庭审中,双方就万先生是否旷工持不同意见。万先生称,他曾通过电子邮件将休丧假的申请告知公司,属于正常休丧假。

  诺基亚公司代理人说,万先生请丧假回京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过审批就不能视为请假。“万先生拒不搬迁到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丧假的手续,属于旷工。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争论焦点3 经理张某

  庭审中,双方还对公司通过邮件告知变更直线经理是否有效产生争议。万先生说,邮件中关于职位的英文表述和翻译出来的意思不同,他认为只是某个项目的监督人做了变更,且通过邮件方式发送搬迁通知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法确认发出者是谁。万先生还否认公司曾多次催促其搬迁。

  对此,诺基亚公司强调此邮件只有经过公司确认才能发出,认为相关部门也对万先生核实邮件真实性的质疑做出过回复。更换部门之事也与万先生沟通过,但公司属于自主经营,无需经过他同意也能调整。不过,公司对于上述说法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审判

  二中院认为,诺基亚公司有权变更万先生的直线经理为张某,但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在万先生提出质疑时并未履行有效的告知义务。鉴于双方对于调整部门发生分歧,万先生认为是换岗拒绝接受,而公司对万先生的疑问未给予明确的答复,且张某发出的搬家通知亦属于电子扫描件,万先生未执行并要求公司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并无不当。诺基亚公司未能有效证明曾送达过书面搬家通知,故法院对于万先生不执行直线经理指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万先生在休假前要求告知如何办理请假手续,但相关人员并未明确答复,员工手册亦未明确说明。公司主张万先生未在公司的休假系统中补录手续,但对于需在什么时限内完成补录手续未作出明确规定,故主张万先生未履行休假手续缺乏事实依据。

  万先生虽表示拒绝搬家,但实际上仍在其原工作部门、原办公场所上班,因此不应认定为旷工。诺基亚公司未关闭原办公场所,也未告知若不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将按旷工处理,而直接认定为旷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晨报记者 颜斐(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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