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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经营茶叶店低价卖伪劣卷烟 双双获罪

  • 发布时间:2015-06-12 15:00:00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何璨汐  责任编辑:金潇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从去年3月开始,南宁市良庆区一家经营茶叶店的夫妻,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茶叶店里非法销售卷烟。近日,夫妻俩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执法人员从其茶叶店和家中当场查获5个品种396.7条卷烟,价值人民币16万元。经鉴定,其中大部分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昨日上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刘某和妻子蒋某老家均在湖南省,两人几年前来南宁做生意,在良庆区一小区内经营一家茶叶店,久而久之,二人与许多买茶叶的客户成为朋友。去年3月份,刘某得知有几名客户有办法弄到低价烟,便从他们手中以超低价格收购了一批卷烟。其中,“玉溪(软)”价格仅为60—70元/条。随后,刘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茶叶店里销售卷烟,非法获利。

  刘某的违法行为早已被相关部门获悉,其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但刘某夫妻俩仍不知悔改,继续无证售卖卷烟,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今年2月7日,公安人员与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从刘某、蒋某经营的茶叶店及其住所内,当场查获“中华(软、硬)”“玉溪(软)”“ESSE”等5个品种共396.7条卷烟,价值人民币161477.30元。经相关机构鉴定,“中华(软、硬)”“玉溪(软)”等四个品牌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唯一的正品“ESSE”也已过期、霉变。当日,刘某、蒋某夫妻双双被公安机关抓获。

  昨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蒋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最终,刘某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蒋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外,涉案香烟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后,刘某、蒋某泪流满面,对其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刘某称,他也知道在没有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卖烟是违法的,但为了利益,一直抱着侥幸心理继续无证经营。 “我以为最多就是把香烟没收,罚点钱,没想到后果那么严重。”

  老友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主办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平时要做个守法经营者,存侥幸心理做非法勾当,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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