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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发现是事故车 称商家欺诈索3倍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8-17 15:3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唐李晗  责任编辑:金潇

  今年4月,赵先生花高价购入了一辆二手丰田,没想到刚使用几日该车就出现异常。检查发现这辆二手车属于受过“重伤”的事故车,认为商户欺诈,赵先生一气之下将北京某旧机动车市场和入驻商户某经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车款,并赔偿99万元。

  此案近期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两被告均称与己无关,“他应该找卖车的索赔”。

  赵先生说,2015年4月24日,他在北京某旧机动车市场入驻商户某经纪公司处,花33万买了一辆二手丰田轿车,当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

  几天后,赵先生发现该车出现异响,后经鉴定,评估该车为“事故车,级别属重度A级损伤”,并且右侧气囊缺失。

  赵先生认为,旧机动车市场和经纪公司出售问题二手车,欺诈消费者,因此起诉两被告,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购车协议,退回购车款并按照《消法》赔偿其99万元。

  该案近期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庭审现场,赵先生方出示了一份协议书,证明签订协议书时,销售方盖有被告北京某旧机动车市场公司的公章,交易的对方应为被告公司。

  赵先生说,交易当天,他委托朋友将33万元购车款打到被告入驻商户某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女士的账户,可证明交易方为被告公司。

  被告 并非买卖一方当事人不应担责

  庭审中,北京某旧机动车市场辩称,自己并非买卖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市场仅提供交易场地,并未参与交易。且公司已经尽到审慎的查验义务,本案车辆经审查不存在相关问题,是否存在重大交通事故,属于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与审慎事项,与公司无关。“二手车卖方邓先生并非经营者,不适用《消法》中按欺诈赔偿3倍的规定。”

  入驻商户某经纪公司则表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该公司不具备汽车销售特许经营权,而是提供中介服务,“没有出售汽车的权利,原告未说明是在其公司购买车辆。”

  经纪公司表示,本案的重要证据是购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的双方均为自然人,原告应对邓先生个人提起诉讼,而不是起诉该公司。“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关系,不存在侵权关系。”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法条链接 遇消费欺诈 消费者可索3倍赔偿

  去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将消费欺诈行为的赔偿,由原《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旨在有效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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