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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携紫檀过海关异国受罚 违规捎买带遭解雇

  • 发布时间:2015-03-25 11:1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时习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上诉人王某与某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原系某航空公司空勤乘务员,双方于2007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王某因购买携带紫檀制品被印度海关处罚,2014年1月1日,航空公司客舱服务部人力资源室向王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于2014年1月3日签收后,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要求航空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停职期间的工资13000元。

  就此,区仲裁委作出裁决:1、航空公司与王某继续劳动合同;2、航空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期间工资912元;3、驳回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王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航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航空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从解除理由来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王某在录音中明确承认确系为别人带的紫檀物品;其次,王某作为空勤乘务人员,从北京印度航线开辟后就开始飞行该航线,同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对与工作有关的印度海关相关规定应当有相应了解并严格遵守,其辩解不知道所带物品材质且远非大量紫檀及原木,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在印度海关因携带紫檀物品被印度海关处予罚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印度相关法律并受到相关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判令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某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5日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认为,自己购买时并不知晓此物品为紫檀制品,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提前知晓印度海关相关规定,中国驻印度大使馆向中国公民发布的提醒中,印度法律规定严禁外国公民携带大量(大大超出自用范围)紫檀及原木,而她仅仅携带了两件紫檀制品(紫檀烛台和大象),并没有超出禁止携带范围,因此印度海关的处罚是错误的,航空公司以印度海关的错误处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另外,管理手册并不具备合法性,且公司未将管理手册进行公示或告知。管理手册中规定的“违反海关规定”,应该理解为违反中国海关规定,其认为包括所飞行的二十多个国家的海关规定是不合理的。

  航空公司则认为,管理手册规定,乘务员严禁违法违规“捎、买、带”。他们已将管理手册发放给王某,王某知悉印度海关的相关规定,且管理手册中的海关不仅仅指中国海关,还包括各驻地国的海关规定,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网站中的清单显示,紫檀加工制品不允许携带。

  此外,航空公司表示,因为王某被印度海关处罚,导致航班延误并造成恶劣影响。对此,王某表示,航班延误是源于飞行计划书被地面人员取走,没有飞行计划书航班不能起飞,而少一名乘务员并不影响航班起飞,她上航班时飞行计划书还未返还,因此航班延误与她被海关处罚无关。

  三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航空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确实已经因违反印度海关规定遭受处罚,此事实双方并无争议,航空公司根据管理手册,且经过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三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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