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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擅转中超联赛被判侵权 新浪网获赔50万

  • 发布时间:2015-06-30 17:0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金潇

  因中超赛事转播权之争,去年9月,新浪网将凤凰网诉至法院索赔千万。今天(6月30日)下午,北京朝阳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的所有及运营者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因体育赛事转播权引发的纠纷。

  新浪互联公司诉称:2013年8月1日,我公司发现凤凰网在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鲁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比赛的直播。凤凰网所有及运营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天盈九州公司攫取了我公司的经济利益,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犯我公司享有的中超联赛视频独占转播、播放权;停止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及其授权领域竞争秩序和商业模式的破坏;立即停止对视频播放服务的来源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天盈九州公司在凤凰网首页及《中国电视报》发表声明,消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审理中,法院通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天盈九州公司辩称:新浪互联公司诉求不明,且其起诉于法无据,足球赛事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新浪互联公司未获得作者授权,且其获得的授权存在重大瑕疵,故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新浪互联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正确,主张的赔偿数额亦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协是中超赛事权利的原始所有者。2006年3月8日,中超联赛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经中国足协授权取得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的唯一授权,有效期为十年,其中包括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授权手续,可以认定,新浪互联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占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其所有视频的权利以及采取一切法律手段阻止第三方违法使用上述视频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尽管在涉案播放页面上出现BTV、CCTV的标识,但不能否定上述确权、授权过程中新浪互联公司获得对涉案赛事转播的权利;同时,依据中超公司与体奥动力公司签定的协议,中超公司将门户网站与电视转播权、电视产品权等分开授权。故对天盈九州公司提出的新浪互联公司未获得授权,且授权存在重大瑕疵的抗辩不予支持。

  从涉案转播赛事的网络地址、网页显示的入口状态等可以看出,该赛事转播是在乐视网项下子域名地址下播出的,依据一般技术角度解释,域名对其项下子域名播放的内容享有控制权,即乐视公司对涉案转播赛事享有控制权。

  综合如下诸多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涉案赛事信息源系由乐视网决定并输出:1、天盈九州公司与乐视公司曾合作,由乐视网向凤凰网推送相关视频,且涉案网页有“视频直播合作—凤凰互动直播间”字样;2、涉案赛事转播页有“乐视体育”、“凤凰体育”两个入口,从而无法得出该页面返回至唯一主页面(地址)的结论;3、该涉案网络地址已停止使用,不能就该域名进行解析得出涉案赛事画面的服务器来源;4、乐视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凤凰网播出的赛事内容不一致。

  同时,法院指出,依据权利链条,体奥动力公司获权范围仅限于地方台广播电视转播、非门户网络视频版权等,凤凰网不在上述范围内;而乐视公司则仅限于其自营网站,不得以链接、共建合作平台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或授权第三方使用授权节目。天盈九州公司实施的链接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网络服务,而是以链接为技术手段与乐视公司分工协作,未经许可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赛事转播。凤凰网的转播行为侵犯了新浪网就涉案赛事享有的转播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新浪互联公司有权要求天盈九州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关于赛事转播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院认为转播画面的形成是对多个镜头选择、编排的结果,不同的机位设置、画面选取和编排、剪切等手段,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通过对录制镜头的选取、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画面,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不同的画面效果反映了其独创性。故赛制录制形成的画面,应认定为作品。故乐视网、凤凰网合作转播的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指出,同一事实,不能通过两个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规范。转播行为已通过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调整,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故对新浪互联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新浪网主张的各项损失具有合理性,但其以2013赛季作为赔偿依据,与涉案两场赛事有较大差距。具体损失数额法院将以涉案两场转播赛事为考量基础确定。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在凤凰网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宣判后,天盈九州公司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新浪和乐视方面则均表示需回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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