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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盐新郑用被罚款 官方承认执法不当道歉并退款

  • 发布时间:2014-10-20 09:13: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陈龙

    一个多月前,因为店铺搬迁,郑州市的黄先生将自己经营的热干面馆从郑州十八里河镇搬到了现在的新郑市龙湖镇,还从郑州市带了之前没用完的22袋食盐。

  然而,10月15日上午,黄先生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据黄先生回忆,10月15日10时,新郑盐业部门检查人员挨家挨户查盐,来到黄先生的热干面馆,对于黄先生拿出来的盐,检查人员断定“是真的,但是跨区了”。黄先生解释自己也不太懂,盐是从超市里买来自己用的,在保质期内,不是倒买倒卖。

  检查人员拿走了3袋盐说要回去检验,并表示剩下的盐黄先生可以继续用,但用完了就得在新郑买盐。

  黄先生怕执法人员再来查,便回到郑州购盐的市场把剩下的盐退掉了。

  对于罚款,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表示,食盐是国家专营产品,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热干面馆的用盐行为属“跨区域用盐”。

  郭新安解释说:“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

  执法人员称,给黄先生出示的罚款依据,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为:“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严格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带食盐回异地家中食用其实也是违法的。但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带食盐的数量小,又是非营利性食用,一般是不作处罚的。“但必须是真盐,必须小量。”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小量的界定是最好不要超过一箱。

  10月18日上午,新郑黄先生因“跨区域用盐”被罚款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10月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两人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

  新郑市盐业局书记李林祥来到黄先生在龙湖镇开的餐馆,代表新郑市盐业局向黄先生道歉,退还罚没的食盐及200元罚款,并向黄先生发放了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聘书,欢迎黄先生继续对新郑市盐业局工作进行监督。

  其实,早在2011年11月2日,郑州市盐业局就下文说明,只要是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允许进行处罚,违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今年6月19日,郑州市盐业局再次发文重申上述要求,进一步指出,发现类似情况后,要向商户、市民介绍盐业法规,主动调换供应当地合格食盐,严禁乱查收、乱罚款。

  事实上,将郑州的盐带到新郑用被判定为“跨区域用盐”并没有条例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当地”已在2011年被划定为“郑州市”这个范围,郑州市区和新郑皆属于“郑州市”。

  “我的盐是河南省盐业总公司出品的正规盐,为什么郑州的盐到它的下属县市用就要罚款呢?”黄先生很是不解。

  今年3月19日,在陕西省户县西安科技商贸学院小吃街上开小餐馆的小宋,被户县盐务局查出几袋从西安购回的食盐,检查人员认为其跨区域用盐,没收食盐并罚了款。3月22日,经媒体报道后,陕西省盐务局介入调查。最终,省盐务局认为户县盐务局的处罚行为是错误的,并责成其立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回罚款和罚没盐品,赔礼道歉。

  对于“跨区域用盐”的问题,山东省菏泽市、济宁市两市盐务局曾于今年3月14日联手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确定专门的负责人、联系人,每季度或者半年召开一次边界会议,通过分析研究各自边界盐业市场情况,形成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完成跨区域涉盐违法案件的举报、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合作,保证食盐安全。本报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凌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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