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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市民跨区买盐被罚 盐业局公开道歉并退款

  • 发布时间:2014-10-19 15:11:0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河南新郑市开餐馆的黄先生因为买了半箱盐,他竟然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罚了200元,而且还把盐给没收了。原因是“跨区域用盐”。

  “跨区域用盐”什么意思?就是你在A地就只能用A地的盐,用了B地的盐就算违规了,要罚款。尽管如此,黄先生还是感到百般委屈:这些盐,又不是拿来倒买倒卖,怎么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餐馆老板

  郑州盐带回新郑被罚款

  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说,新郑盐业部门检查人员从他餐馆查到的食用盐,是他从郑州搬家时带回的。“一个月前,我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后来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有半箱盐没舍得扔,就带来了。”黄先生说,这盐都是真盐,也没有过保质期。

  10月15日,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发现了这批盐,告知黄先生夫妇“跨区域用盐”,食盐没收,并罚款200元。

  盐业管理局

  外地带盐回家用属于跨区

  新郑市盐业管理局一位郭姓科长说,食盐是国家专营产品,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该热干面馆的用盐行为属跨区域用盐。

  这位郭姓科长说:“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是对的。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若食盐不做商用,能否从郑州带到其他地方食用?这种行为属于跨区域用盐吗?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严格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带食盐回异地家中食用其实也是违法的。但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带食盐的数量小,又是非营利性食用,一般是不作处罚的。“但必须是真盐,必须小量。”

  这个小量怎么界定?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说,最好不要超过一箱。

  戏剧变化

  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

  盐业执法人员言之凿凿,有理有据。黄先生的遭遇被媒体报道之后,事情却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昨天下午,新郑市盐业局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还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同时,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责令两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这不免让人疑惑,既然规定白纸红字,那为何又道歉?盐业局错在哪里了?

  记者试图联系新郑市盐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希望了解处罚变更的原因,但多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罚款退了,盐也拿回来了,但是关于“盐”的讨论并没有因此结束,其实“跨区域用盐”,这个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的规定背后是我国整个盐业的专营制度。

  综合央广 河南商报

  新华时评

  “跨区域用盐被罚”

  是“专营垄断”奇葩

  “跨区域用盐被罚款”报道一出,舆论哗然。其实,这种“奇葩罚款”的根源正是政企不分、高度垄断的盐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但由于专营带来巨额垄断利益,各级盐业公司竭力强化专营体制,不少省、区的盐业公司通过地方立法来制定地方性的盐业管理条例,使垄断经营合法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而盐业的“垄断专营”体制与这种精神相背离,盐业打着“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的口号,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

  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也向黄先生道歉并退回了没收的盐和罚款,并处分了两名执法人员,表示将坚决改正。但是新郑市盐业局的道歉并不能改变盐业管理存在地区割据的现状,也不能改变“垄断专营”的本质。因此,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对盐业管理体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势在必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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