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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试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 发布时间:2016-04-06 09:31:5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李 彦 张艳波 本报记者 姚延敏

  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的要求,不断深化天津市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企业退出成本,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于近日实施了《天津市试点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为稳妥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将全市登记主体量大,登记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多种类型主体登记问题的自贸试验区、宝坻区、武清区作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区。在天津市试点区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申请注销登记时已对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企业,可以依据《办法》申请注销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不适用。在构建便捷有效市场退出机制时,《办法》在加强监管方面也制定了有效措施,如企业在注销登记前因申请注销登记被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不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将作出撤销登记处理,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与原有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相比,天津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有3个特点:

  一是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多。除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的所有类型企业,都可以在试点地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这在全国已开展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的省市中,天津市是适用企业类型最多的省市之一。

  二是拓宽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和公示的途径。一方面拓宽企业注销公告途径,按照现行登记法规规定,企业在注销前应当公告的,应在报纸上登载注销公告,《办法》增加了公告途径,除在报纸公告外,还可以选择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另一方面,企业登记机关依据《办法》核准企业注销登记后,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注销信息予以公示。

  三是引入企业承诺制。《办法》规定,企业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交无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已处理完结的承诺书,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负责。引入企业承诺制,是在不免除企业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

  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能够给申请企业带来4方面的便利:

  一是可以简化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的程序。例如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后,公司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再需要事先进行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二是可以缩短企业注销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注销前依法应当公告的,企业需要在规定期满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而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投资人、合伙人、股东等在对有关注销登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没有了时间的限制,大大减少了企业注销所需的时间。

  三是减少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可以不用再提交注销公告凭证、清算报告、营业执照遗失公告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企业注销登记的提交要件。

  四是降低企业注销登记成本。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免费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如果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还可以在企业注销公告中一并注明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情况,不用再单独登报声明作废,此举可以免去登报费用,降低企业注销登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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