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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术语不能仅仅“不差钱”

  • 发布时间:2016-03-23 09:32:35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观象台

  □ 徐 风

  由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组织制定的4项信用领域的国家标准正在征求意见,其中最具基础性的是术语标准。

  征求意见稿上这项标准的名称是《信用 基本术语》。这是一项修订的标准,背景是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纲要》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和内涵有了较大范围和程度的拓展和延伸,信用术语就要相应地拓展和延伸,信用术语标准的修订十分必要。

  “信用”无可争议地成为这项标准的第一条术语。征求意见稿的定义是“交易各方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为条件,并可以使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这里说的主要是钱,不是借钱就是还钱,当然还包括用钱可以度量的物资和服务。如果仅此而已,是否有必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修订这项标准就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所以在定义的正文下还有注:“在中文里,信用还有如下含义:1、信任使用,2、信守承诺,履行约定的能力。在经济领域,信用等同于交易信用;在社会领域,信用等同于诚信。”如此则“信用”定义的正文仅仅限于注中的经济领域,也就是交易信用。既然社会领域信用等同于诚信,那么要了解完整“信用”的定义,就得跳到“诚信”这条术语上,好在就是下一条。

  “诚信”的定义是:“在社会领域中,个人或组织对外表述的真实主观想法或观点,与其对应行为相符合。”与之相关的第三条术语“信誉”的定义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或商业活动中积累的声誉。”这两条与钱无关。

  《纲要》要推进的4个信用领域是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政府是政务诚信的信用主体,“政府信用”理所当然地作为标准中一条术语,其定义也分正文和注两部分,正文为“政府偿还其到期债务的意愿和能力。”注为“在社会领域,政府信用还包括对政府公信力的度量。”虽然政府也有“偿还其到期债务的意愿和能力”问题,但政府的信用主要是社会领域的公信力,而不是“还包括……公信力”。如果一定分为正文和注两部分,是否考虑将这两个部分颠倒一下更好?至于“企业信用”术语定义的正文和注的次序并无不可:正文为“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意愿和能力”;注为“在社会领域,企业信用还包括企业信守承诺、履行约定的意愿和能力”。

  上面所举,都是这项标准通用术语目下信用和信用主体两个方面的术语,并非标准中的绝大部分术语都分为正文和注来下定义。其实术语定义中的注与正文同样重要,不过为了简单明了尽可能不用注而已。

  征求意见稿为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等术语所下的定义不够简单明了。按征求意见的材料,起草组充分吸收了来自信用管理、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大数据征信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是通过多次研讨和调研吸纳了更广泛的意见。

  除通用类的术语外,这项标准还包括信用管理、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理、社会信用体系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术语。其中除“社会信用体系”和“其他”两个部分外,都是多年来有标准化支撑的信用领域,都是和钱有直接关系并主要靠钱度量的领域,至于更加广阔的社会领域,很多信用是不能用钱来度量的。这就需要抽象出可以用钱度量和不可以用钱度量的领域的共性,给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术语标准更加通用的定义。

  以“信用”术语为例,如果从征求意见稿定义的注中截取“信守承诺,履行约定的能力”这已然抛开传统道德层面的含义,或者加上“在经济领域,信用等同于交易信用;在社会领域,信用等同于诚信”便足以承载“信用”这一术语的使命了。至于征求意见稿“信用”术语定义的正文,就作为“交易信用”术语的定义好了。

  虽然,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毕竟,钱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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