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提高标准 彰显合理行政
- 发布时间:2016-03-21 08:31:24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沈洪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来说,会牵涉大量的精力与行政成本,如何尽量减少或者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树立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广东省质监局在案件审理和行政复议中,对虽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且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但证据内容和文书制作存在瑕疵的案件,一律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复议决定。案审关口的前移,既引导了该省质监系统依法行政向“高标准”看齐,也促进了基层质监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减少和避免了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两年来,广东省质监局在该省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发生一起因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案件,这与广东省质监局严格审查地级市质监局具体行政行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袒护,不偏私,公平、公正、合法解决“行政争议”有着密切关系。
《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广东省质监局认识到,该法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行为仅仅做到不违法已经不能满足要求。一方面,行政行为除了要合法还要适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罚款数额不合理的,都可能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在过去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虽然涉及质监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多,但并不完全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使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行政相对人“不敢告”“不能告”“不愿告”的结果。
为此,广东省质监局按照新的《行政诉讼法》要求,将法治理念贯穿于质量监管的各个方面,通过建立一套案件查处管理制度,从严把好案审、听证和复议3个关口,使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是定期召开案审会,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中,开展全方位、多角度讨论,“吹毛求疵”规范行政处罚,塑造质监部门公正严明敢担当形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证据和定性是关键,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或者定性不准确,都会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撤销行政行为,对政府依法行政形象造成损害。为此,广东省质监局,建立了严格的案件审理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处罚案件,无论处罚金额大小,情节简单或复杂,一律上会讨论。(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