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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马赛克”真的好吗

  • 发布时间:2016-02-05 08:32:2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观察家

  □ 胡立彪

  日前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省流通领域的生活用纸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结果显示,抽检合格的样品186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不合格样品问题主要为违规添加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抗张强度指数不达标、产品标准未标注或标注错误等。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上述关于产品抽检的报道几乎每天都有,本没什么新奇,但是,正是这种司空见惯、成为形式化的文字,里面却透露出一些让人心生疑惑的信息。抽检本身没问题,有问题的是对抽检结果的公布方式。许多网友在网上看到这样的消息后跟帖表示:抽检的目的应该是告诉公众某个领域产品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哪家企业、哪个品牌、哪款产品存在什么问题,这样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是个警戒,对消费者也是一个提醒,抽检的社会价值因此得以体现。如果抽检公告或媒体报道隐去相关企业、品牌的名字,这样做还有什么意义呢?

  遭遇“有什么意义”质疑的,还有在年终岁尾等时间节点举办的各种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例评选活动,比如“十大打假案例”“十大食品安全事件”等。本来,对一个时间段内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评析和总结,将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案件筛选出来予以集中呈示,这种通过再曝光扩大警示作用的评选活动,其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但所疑者,即在于再曝光往往将事件中涉事者的真实信息隐去,而代之以“某地”“某厂”“某品牌”等。这种马赛克的做法,实在让人搞不懂。

  中国传统儒学思想有“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礼”文化传承,讳言三者名号是为了表示尊重。但即使如此,孔子儒学也坚守“不虚美,不隐恶”的原则。照此看来,为有问题(甚至是违法)的企业讳,确乎没有“文化”上的依据。那么,所讳者,真实的意图是什么呢?可能是出于如下考虑:一方面,有问题的企业在被发现问题后,已经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为其问题付出了相应的代价,除非性质极为恶劣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对那些尚有悔意、知错能改的企业当然不能一棍子打死,若一再曝光,既对他们日后的发展不利,也有违监管的初衷;另一方面,就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执法权限而言,目前在法律上尚无对“曝光”的做法予以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自由度,若倾向于“从宽”则可获得执法对象的好感,这样便有利于日后监管工作的开展。当然,个别的“讳”也不能排除有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作祟的成分。

  然而,不管出于什么考虑,为有问题者讳,其所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却不能忽视。其中最不利的结果,是所发现问题的潜在危害得不到根本消除。监管部门虽然已对问题产品进行了处理,相关企业也受到了查处,但这并不能保证所有问题产品已被彻底清除,市场上可能还有漏网之鱼。由于消费者不能得知问题产品的确切信息,缺乏避害和维权对象,因而既有可能不幸遭遇未被查到的问题产品,而已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想向问题厂家讨要说法,还得费一番周折,这样以来,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完整性就打上了折扣。对于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者而言,为问题企业讳的做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其保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而对那些未被查处或者尚存有以不法手段获利之侥幸的生产经营者的警示作用也会因此降低。

  谁是“某某”?谁都不是,“某某”是谁?谁都可能是。有人说这是“为了一个坏枣儿,一竿子打一树”,很可能变成对问题企业的一种“掩护”。话说的重了些,但道理不差,可当作一句当头棒喝。市场抽检,既应当是经常性的、全面性地,更应当是认真的、严肃的,要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依法经营的市场环境为最终目的。对于那些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需要曝光的,也要严肃、认真、具体地进行曝光,不为其讳,要让其为自身问题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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