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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脏车、破车上路受处罚

  • 发布时间:2016-01-05 08:33:1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脏车、破车上路,未来在南京可能会受到处罚。近日,南京市法制办就《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草案中规定脏、破,有碍市容观瞻的机动车上路最高可罚款2000元。草案一经公布就引发热议,网友调侃称,以后车脏不能再等雨来了。

  (《北京青年报》)

  “脏破车上路受罚”可行

  政策有待细化

  □ 陈科峰

  乍听之下,似不合理。车辆属车主单位或个人所有,脏一点、破一点,就要罚人家,凭啥?但仔细品读政策条文却发现,很多人“一窝蜂”式的批评指责很有望文生义、断章取义之嫌,是基于本身尚不完善的征询意见稿“鸡蛋里找骨头”式的恶意曲解。

  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任由附带着泥浆污物、残损严重,有的甚至连车牌号也看不清的机动车穿梭在城区大街小巷,不但影响市容市貌、文明形象,更人为增加安全隐患,威胁到正常的交通秩序及人们的出行安全。譬如,别有用心者借机遮挡车牌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追溯难度势必大增。事实上,污迹斑斑的渣土车横行街道的“壮观”景象,很多人都不陌生。而眼下,有关方面立足城市管理的焦点难点问题,试图通过“立法”渠道予以解决,无疑十分务实、“接地气”。

  然而,虽则政策初衷不错,但当下“草案”客观存在的“执行标准不够具体”的问题亦不容忽视。譬如,有市民就“车身有明显污迹”的处罚依据提出质疑——现在空气质量不好,露天停放的车两三天就一层灰,这样的车算不算脏车,还能不能上路?实事求是地讲,造成车辆脏、破,有人为原因也有自然原因,有主观恶意和突发意外的不同情形,“一刀切”式进行处罚,难免失之粗放,不够人性化。或是基于这样的认知,很多人才在义愤之下以偏概全,否认了“脏破车上路受罚”全部的积极意义。

  其实,若能冷静一点看完条款,除了车辆“脏、破”成因认定相对复杂外,其他诸如“未经登记擅自利用车身发布广告”、“底盘、轮胎附带泥土”之类的违规情形,认定起来并不困难。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南京法制办提出的“脏破车上路受处罚”主张可行,但为减少后续执法中的随意性,在政策条款的表述上,尚有较大改进、细化空间。再者,鉴于“有碍市容观瞻”这个敏感词本身词义模糊,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就不要再用了。

  “车脏罚款”

  缘于“权力洁癖”

  □ 刘建国

  如此的规定,着实令人不可思议。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车辆不管是脏还是破,并不需要他人的干预,更不需要公权力的指手画脚。即便,出于城市感观的需要,也不该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更不该让权力之手逾越自身的边界。可以预想,该规定徒具“观赏价值”,并不具有现实操作性,更不会得到普遍认同和遵守。

  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如果发现车身、车轮和底盘有污渍泥土污染地面,由城管部门责令其清洗车辆,并可处20~100元罚款;如果污泥遮挡住号牌,交管部门可根据交通法规,对使用污损号牌者罚款200元记12分。”需要厘清的是,“车太脏太破罚款“的规定面前,与交通安全无关,其不过是出于市容市貌的考量。作为市民,车脏或车破囿于多种原因,可能不会及时予以清洗和修补,一旦因此而受到处罚,必然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出行。

  一项规定,缺乏“接地气”的诚意,只是侧重于用权力来美化城市,表明权力已然患有“洁癖症”。众所周知,一项法律规定的出台和落地,并不是随意和自由的,而是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比如,民意的征求,调研的开展,必要的论证等等,都应该步步跟进。那么,“车太脏太破罚款”的规定,在各个环节也应该如此,不能悖逆程序流程。面对公众的普遍反对和质疑,草案却依然可以面世,表明了法规修订存在“走过场”的可能性。

  对于民意的不重视,对于法规修订程序的漠视,其背后的权力无疑高高在上,并没有保持足够的谦抑。其实,类似的现象并不少见,甚至在很多城市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一些城市中,面对城市的发展,在政策制度的制定上并不遵循民意的表达,更缺乏评审、论证等程序的前置。于是,权力成为城市发展的导向,采取粗暴式的治理思路,不管城市发展的实际因素,而是凭借主观臆断去随意规划城市的发展和治理布局。

  不可否认,对于每个市民而言,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文明、干净的城市里。不过,城市的治理需要遵循程序标准,敬畏民意的表达,而不能任由权力封闭自我,甚至患上“洁癖症”。南京“车太脏太破罚款”的规定,其实也为很多城市提了个醒儿,城市需要干净整洁,但悖逆程序与民意的“权力洁癖”,理应予以摒弃和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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