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将终身追责
- 发布时间:2015-12-07 10:32:11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何 可
“为追求利润而偷工减料,擅自更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将影响结构安全和工程使用寿命,为此《条例》在混凝土出厂前设下三道门槛。”12月2日,北京市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据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意味着北京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除了建设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这“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都将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将负终身责任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供应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履行职责,承担岗位质量责任。
《条例》加大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追责力度,凡是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同时处以罚款;因个人过错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通过设置永久性标识,对五方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公告公示,一旦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意味着今后“楼倒倒”、“楼脆脆”等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将终身难辞其咎。
开发商需对住宅项目逐户“自检”
据介绍,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周期长、环节多,作为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很多施工环节具有不可逆的特征,一旦在施工过程发生质量问题,不仅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会付出不可估量的社会成本,社会影响恶劣。
《条例》以质量预控为原则,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和薄弱环节的质量验收管控,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加强原材料质量检验,严格按照配合比生产,履行出厂质量验收职责,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建材进场检验制度和施工工序报验制度,监理单位应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条例》明确规定需依次经单位工程质量自检、质量竣工预验收、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为了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条例》建立了重大质量问题的报告制度,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单位在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在出具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合理施工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确定的使投资方、各参建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工期调整的,应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及不违反我市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经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工期可视为合理工期,压缩合同工期应签订增加费用的补充协议。
业主购房将获质量“保险”
《条例》要求,在住宅工程开工前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投保人均为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的建设单位,受益人均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限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限至少为5年;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再办理保修担保。
因施工现场不规范或供应商偷工减料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北京市出现过保障房“墙脆脆”、自住房“楼脆脆”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备受关注,问题楼栋甚至进行了拆除重建。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预拌混凝土作为影响结构安全和工程使用寿命的工程材料,质量波动较大,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波动、配合比的波动,生产过程的条件变化以及施工方法及水平等都会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
因此,为有效遏制预拌混凝土一味追求利润而偷工减料,主动降低产品质量标准,擅自更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忽视对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控制管理的行为,《条例》在混凝土出厂前设下三道“门槛”。
据悉,《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北京市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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