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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明年元旦施行 业主获质量“保险”

  • 发布时间:2015-12-03 09:36:2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天,《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正式颁布,成为北京市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楼盘在建设以及将来入住后,只要出现“楼脆脆”等质量问题,其责任人将终身难辞其咎。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到个人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供应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履行职责,承担岗位质量责任。

  从业人员是工程建设质量的落实者,为确保个人质量责任落实到位,《条例》还加大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追责力度,凡是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同时处以罚款;因个人过错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通过设置永久性标识,对五方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公告公示,一旦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意味着相关人员都戴上了“紧箍儿”,今后“楼倒倒”、“楼脆脆”等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将终身难辞其咎。

  发现重大质量问题3日内上报

  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周期长、环节多,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将造成恶劣的影响。《条例》明确,以预控为原则,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和薄弱环节的质量验收管控;建设单位需依次经单位工程质量自检、质量竣工预验收、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住宅工程还必须经分户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为了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条例》还建立了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制度。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单位在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在出具报告之日起2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购房将获得质量“保险”

  《条例》规定,在本市房地产开发的住宅工程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及保修担保制度,引入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机构,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补偿,提高责任单位的赔偿能力,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按照要求,住宅工程在开工前需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投保人均为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的建设单位,受益人均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

  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限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限至少为5年;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再办理保修担保。(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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